淡斑化妆品排行:关于刑法总则里关于绑架的不理解地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13:02:00
绑架应该理所当然的是暴力型犯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那为什么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应付刑事责任的规定里没有绑架罪呢?
而且,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中,连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盗窃罪都可以附加,为什么又没有绑架罪呢?
难道绑架不是重罪?那不得假释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又有关于绑架罪的规定.
迷糊中...........
望各位达人可以有理有据的解释.
谢谢大家的解释,但是我还是不是很信服.我希望看到包含有权解释的答案,要不然说什么都是自己的猜想啊!

一、这里体现了立法的目的不仅是打击犯罪,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预防犯罪,对未成年人要以教育为主,即使是犯罪也要多给一些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样的立法让未成年人知道,打架,放火等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教育他们。而对于一些同样的重罪,如劫机,决水,绑架,本来就是一般的孩子较难做到的,如果过早的让他们知道世上还有这一类犯罪,结果会适得其反。
二、刑法规定了,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还规定了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绑架罪只要判了无期以上,就肯定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了。而盗窃只是“可以”,怎么反而说是绑架不剥夺呢?
三、中国并没有明确的重罪轻罪界限,但哪个重哪个轻只要看法定刑就知道了,还有什么不能理解的呢?

提出者认为绑架罪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这是不对的,所以你就迷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