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部胶原蛋白怎么补充:民法的追溯效力如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0 02:28:46
李某与王某为达到结婚目的,故意隐瞒李某患有麻风病的情况,办理了结婚登记.若干年后,李某的病被治好,但其与王某经常吵架.王某以结婚时李某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为由主张结婚关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李某虽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在婚后确已治愈,就不能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了。人民法院依法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附:<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