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特女神面膜有毒:在线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5:09:39
我在学校中把笔记本电脑和手机,mp3和现金锁在学校提供的柜子中,上课回来之后发现被人盗取,向学校反映之后没有反应,那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学校管理不善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我的损失?有哪位好心人速回,紧急!谢!

应当可以。
这个事情里,学校公开提供了柜子,实际上是一种要约的行为,而你将所属财产放入柜子并上锁,实际上是一种承诺的行为。因此,你和学校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7条,保管人对于保管物的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比较有难度的地方在于,这份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偿,则保管人(学校)只需证明无重大过失即可免责。但是,我个人认为,由于学生在学校上学是缴纳了学费的(九年义务制的情况也一样,国家承担了这笔费用),因此学生使用本校向学生公开提供的各项设施的行为应当被看作双务有偿。所以在这里,我个人认为学校不能援引保管合同无偿,自己并无重大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不知学校提供柜子给你,是否收费.如收费了,双方之间就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就有义务看管好柜子,防止被盗.但是,如果学校提供的是无偿服务,那么柜子被盗,只要学校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