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发摩托车怎么收费:请问这起纠纷该如何解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3:49:28
百叶集团下属七八家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向某1995年6月毕业后,先与该集团在上海的S子公司签订了期限从1995年8月1日至1996 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1996年5月因工作需要,向某被派往天津的B子公司,双方未签任何合同或协议。1997年百叶集团发现与向某签的合同已经过期,要求他与上海的N子公司补签了期限自1996年8月1日到200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1999年6月向某回上海后就在N公司工作,又续签五年合同。2004年N公司被百叶集团撤销,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转到上海的L子公司。向某不同意到L公司,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计算补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N公司认为向某自1999年6月起进公司,所以补偿金应该自1999年6月开始计算。向某认为,自己一直在百叶集团工作,应该自1995年8月1日起算。双方争执不下。

以最新合同的起始点计算。

这位朋友,其实,关于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从建议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就是了,这个劳动关系可以是合同劳动关系也可以是事实劳动关系。

保险的说,以1996年8月1日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肯定可以的,因为与上海的N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期劳动合同是1996年8月1日,后面即使没有与N公司签但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是连续的。

其实以1999年6月算都说的通的。因为劳动者96年到97年一段时间与B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却由N公司补签了这一期间的劳动合同,可见该集团公司在劳动关系的管理上比较混乱,劳动者劳动关系实际从来没有中断过,一直在为该集团公司服务,母公司与各子公司在处理劳动关系上都有关联性。还是看法院怎么认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