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50字:被害人家属的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4:21:45
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家属什么时间可以领回被害人的尸体

一、立案阶段
1、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侦查阶段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 审查起诉阶段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四、审判阶段
1、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6、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尸检完成后。
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99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而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有权决定解剖尸体,但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前,明明可以通知到被害人家属,却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并履行相关手续,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公安部《规定》第200条规定,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尸检完成后。
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99条的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而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有权决定解剖尸体,但在进行尸体解剖之前,明明可以通知到被害人家属,却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并履行相关手续,显然是违反规定的。

公安部《规定》第200条规定,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手续都办完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