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休息室:心中保留制度 含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4 07:51:27

一、外观主义法律制度的典型表现
  外观主义类型在民商法制度上通常有三类表现(见下表):
  外观类型 典型制度 本人 A 处分人 B 相对人 C
  A·B·C 善意受让, 表见制度 A B C
  AB·C 心中保留制度 A(A=B) B C
  A·BC 取得时效制度 A B C(C=B)

  图表中的本人A,是真实的权利或意思的主体;处分人B,也就是制造权利或意思外观的人;而相对人C,即与处分人B进行交易的相对人。这三方面主体,严格地说,是从性质上而言,是观念上的主体,是一种身份的表达,所以在AB·C型制度和A·BC型制度中,实际上只有两个主体。
  A·B·C外观主义类型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 它的典型制度是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善意受让制度和表见制度。前者包括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他物权如质权的善意受让等;后者如表见代理,债权的表见让与等。本文在此仅以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为例阐释A·B·C 外观主义类型。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本来并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的让与人B(动产所有权的处分人)与受让人C(动产所有权交易的相对人)之间在有移动产所有权的合意时,如果受让人C为善意(不知让与人B无让与的权利)受让动产的占有,那么,C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此时法律并不保护动产的真正所有权人A(本人),A的所有权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归于消灭。此时的权利外观是让与人B有让与权利的外观。

  心中保留制度

  AB·C外观主义类型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一般来说,本人A是真实意思的主体。本人A与处分人B是同一主体。法律在AB·C 外观主义的情况下并不保护真实的意思主体,而是保护表示行为的相对人。本文在此以合同法上的心中保留制度,说明AB·C型的外观主义制度。 心中保留又称为真意保留,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向对方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心中保留而成立的合同,各国民法一般都视为有效,法律并不保护“虚假的表意人”(处分人B即本人A),而是保护“善意相信意思表示的对方当事人”(相对人C)。

  A·BC外观主义类型旨在承认时效利益,早日确定法律关系。 其中处分人B与相对人C是同一主体。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取得时效制度体现了A·BC外观主义类型。我国民法至今尚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而A·BC外观主义类型也仅仅使用于取得时效一种制度之中,故在此恕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