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全封闭四轮电动车:应该从高适用税率还是征收增值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2:35:08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应从高适用税率还是应征收增值税?
“超出一个税种范围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征收增值税”这句话对嘛?

你说的是典型的兼营业务,你提的两个问题都是正确的。我把这两个问题倒过来答:

1.“超出一个税种范围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征收增值税”,你说的这句话应该是承接上一句吧,指的是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物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有关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比如装修材料商店,在销售装修材料的同时,也对外承接装修业务(业户自备材料),那么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到了两个税种,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但如果他不分别核算,也就是说,他在销售材料的同时,也提供了装修劳务(装修劳务用的材料不是他所销售的,如果是他所销售的材料,那就构成了混合销售了,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是分别核算还是统一核算,如果是以销售货物为主的,都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但装修劳务收取的费用统一打到他所销售的材料款里,没有单独核算,这种情况,应统一征收增值税。注意:即使他把材料款统一打到装修劳务里,也应一并征收增值税,而不是统一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你所说的完全正确,只是好象打错字了。

例如某商店,既销售17%税率的装修材料,又销售13%税率的农机具,又提供了上面那个例子里的装修业务,那应该对装修业务按17%的税率从高征收增值税。

一并征收增值税

超出一个税种范围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征收增值税
这句话不对,如果是营业税纳税人则应统一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