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段轻度改变 20岁:新公司法有关企业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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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关企业资本金制度暂无评论 网站地图 2015/8/2 1:57:04【突袭网 转载互联网】 作者:本网整理 | 责编: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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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好,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平民化的公司法,比如说下调最低注册资本,3万块钱可以办公司,而且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我们老百姓以前可以按揭买房、按揭买车,现在可以按揭办公司了。股东只需先把20%的注册资本缴足,剩下的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之内缴足,一边赚一边还。还有,新公司法放宽了出资方式,废除了对转投资的限制,降低了股份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社会公众设立一人公司。
第二个好,好在它是一部真正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同样善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平等型公司法。过去大家知道,按照1993年公司法制定之时的宪法规定,民营(私营)经济被界定为公有制经济的有意的必要补充,它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而且国家对它予以必要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可见其宪法地位之低。第二,民营经济的政治地位不高。当时哪允许民营企业家入党啊。第三,民营经济的经济贡献不明显、创造就业的成绩不显著。谈起偷漏税的典型,人们就想到民营经济。另外,法律上的所有权等级论也压抑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这部新公司法根据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把旧公司法仅对国有企业开放的优惠待遇要么一扫而光,要么同时适用于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要不然大家都享受,要不然都没有。比如说,根据原公司法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以作为独家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普通民事主体必须要达到五个。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今天证券市场中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并制约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所以,我们一味宠爱、袒护国企的结果不是对国企好,而是害了国有企业啊。我们今天上市公司治理当中的混乱问题,包括大股东一股独霸,侵占与挪用上市公司财产的问题,非法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问题,都与旧公司法中的国有企业独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有了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就是2005年的新公司法,上述问题迎刃而解。我还需要汇报的一点,就是我1987年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我在今天的公开场合上,想说一句话:现在有了新公司法,就不需要制定《私人企业法》。因为,平等保护就是最好的保护。
第三个好在什么地方?我看就好在鼓励公司自治。过去老公司法落后在什么地方啊?它假定立法者的智慧超越市场的智慧,政府的智慧高于商人的智慧。现在我想问问大家,这样的观点正确吗?当然是错的。像老公司法里面规定的出资比例一定与分红比例保持一致都是形而上学的。 不过,再排斥公司自治的情况下,律师也好当。给人家客户弄公司章程就是做填空题。有了这部法律呢?公司自治权扩大了,律师业务有了高增值服务的业务增长点,收费以后可以多收点,(众笑)这是好的地方。
第四个好的地方,这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公司法。待会儿要谈到债权保护的问题。新公司法时刻都没有忘记债权人保护的问题。除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还设计了一人公司的防弊措施,建立了强制审计制度,还有工商局的公司登记事项允许公众自由查询,而且工商局要提供查询服务,从而建立服务型工商,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好的地方。

第五个地方,我觉得好在这是一部弘扬股权文化、尊重股东价值的一部护权型的公司法,我一直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的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就看三个指标,一是投资者(股东)保护怎么样,二是劳动者保护怎么样,第三是消费者保护怎么样。咱们这个股东现在真的不好当啊。上市公司的股东面临三座大山的压迫: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东更难。我03年5月接到一个电话,是广东韶关的一名小股东给我打的。他说,“我心中满是悔恨,甚至开始怀疑人生”。(众大笑)我心生纳闷,到底发生了什么事?他说,他和其他四名股东办了一个公司。后来一个股东把其他三个股东的股份买过去,从而成了持股80%的大股东;小股东占20%。大股东姓赖,也喜欢耍赖,叫赖总。小股东说:“赖总你把我的股权买去行不行?”赖总一瞪眼:“你逼我把公司搞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违法。”小股东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我们全体董事都不会不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缉搐光诽叱赌癸涩含绩。”“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小股东又问:“分红行不行?”赖总对曰:“你不知道股东利益服从公司利益吗?”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赖总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小股东想要查账。赖总对曰:“保密”。后来,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我从法理入手,给这名小股东开了几个法律上的“药方”。这次新公司法确实呵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注意到这个VIP群体的存在。
第六个好,我觉得是公司治理制度创新方面非常好。因为各国的文化不一样。在英国,一旦出现公司治理丑闻。英国人想到的是,我们英国人都是好人,有问题也是制度设计有问题。但是,法国人不一样,想到的是抓人。齐根本理念是,制度没问题,有问题是人。中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一大堆问题,究竟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都有。核心问题是好制度没有。这次新公司法进行了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包括阉割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非常好。

最后一点我觉得是立法技术上的好,是一部具有可诉性的公司法。首先,立法者转变了过去为圣人、为超人、为君子立法的理念,改为为凡人立法。像董事长耍赖,法院过去没办法。第二点,这次立法注重了可操作性,能详细的就详细,实在详细不了,给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预留了制度接口。另外,还有很多逻辑上混沌不清的地方一清而光,像原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你说多荒唐啊。有一个案例。某地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船舶行驶到某国就被当地法院扣押了。理由是,另外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欠该国的一家企业债权人一笔债务。理由是:无论是哪家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执行睡的财产都一样。后来,我们的这家国有独资公司乖乖地向当地债权人提供了保函。没回过头再找另外一家公司追偿。现在呢,我可以告诉大家,现在的立法技术相当的成熟。

对的

哥们是西邮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