犀牛皮 有必要:关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7:12:32
我公司是商品贸易公司,我们购买A商品时取得商品名称为A的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卖A商品时,名称由A商品改为B商品(即同一个商品,买进和卖出的名称不同),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写的商品名称是B,问题:我们取得的购进A商品的增值税发票能够与我们开出的销售B商品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吗?请各位帮帮我吧!谢谢!

可以抵扣。因为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时,分别是各种商品混合在一起计算的,即当月所有销售的商品混合一起算销项税,所有进货有抵扣的商品混合一起算进项税,那么,你不是得到抵扣了吗?
只是计算商品成本时,你就麻烦了,A 写成B,你怎么算?你自己当然知道A就是B,但税务局会认可吗?你有什么依据向他们说明A=B?

当然可以。。
比如说公司购进了五家公司的产品,销售的客户有十家,这五家的进项就可以抵扣销售的十家销项。

可以抵扣,只要有正规的增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销项进项抵扣业务没有对应关系。

没有问题,只要能证明是同类的商品,名称不一致是不受限制的.比如买进的是电脑卖出的是计算机,抵税只是因为叫法不同,但切记售价要高于进价.倒挂是税务局坚决不允许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