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的重要性:遭遇抢劫时将歹徒击伤怎么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6:16:04
我是开店的,最近老是被偷被抢,这几个月又发生了几起抢劫事件,但这几次抢劫的不是我的东西,而是在我店里买东西的顾客的,价值2000元左右,按广东省的标准算超过抢劫底线了(好象500元上算抢劫),我们也都报案了,公安局大楼离我的商店不到40米,说实在的我们对公安局那效率实在是不敢恭维,40米的直线距离(绝对不含水分,汗)他们花了15分钟,等他们来了,人家被抢的都等不急了,我这里处于国道旁边,他们一般都是团伙作案,路边有人开着车接应,基本是打一抢换一个地方的那种。我想问下,如果歹徒在徒手或持枪或持刀抢劫时被我们击伤或直接杀死,那么在法律上我们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所提讨论全部属于一般抢劫,设置圈套故意杀人什么的就别发表意见了,我懒得看...
像那些只是拿分的D毛还是潜水去吧!看着烦!
大侠们啊!抄书的那些东西我也能看懂,就是那个什么D毛“适当”我心里没谱,不知道度在哪?还是举例说明吧,比如说(最常见也是最害怕的伎俩):先是假装买东西,趁我开抽屉找钱不注意就是那么一下,跑出去上车就跑,中间不含任何技术性动作,前后不到5s(国道离我店约4m),等我明白过来我又不能去追,(去追店没人守了),现在的某些人大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也不敢把宝压他们身上,所以我就想在黑手伸来的一刹那给他一下,或者是在他逃跑的那4s里飞去一把刀啥的,至少我辛苦大半年的钱不能全让他花天胡地去啊,少说也得我出钱他出血那个啥的...俗话说那个“做人要厚道”哟,要不我心里咋能平衡呢~-~

如果按照你说的情况,他们是团伙惯犯,作案多起,你的想法完全没有问题,没准还会嘉奖呢。
要是不是,一个小孩,第一次作案,就抢了你50块钱,被你打成重伤,或死亡就是防卫过当,要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的要点:
1、防卫适时。即在实施犯罪的同一时间段内。抢劫过程中。
2、手段适当。你对犯罪分子的伤害要符合犯罪分子的犯罪程度。一般的盗窃30-50,就打死,肯定不行。
3、程度的适量:只要犯罪分子失去了再犯罪的可能就不能再伤害。
在实际操作中,只要犯罪份子确实有犯罪情节,尤其像抢劫一类恶性暴力犯罪,都视为正当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而且,从刑法理论上讲,这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正当防卫,可以称为无防卫过当。
你这种情况,该团伙是典型的抢劫团伙,其行为是典型的抢劫行为,打伤打死他,可以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什么都别想,只要正当防卫就好。如果抢得不是你,你为了保护自己的顾客不受威胁或伤害而出手伤了罪犯,这能算紧急避险吧。事情应该是满重大的,团伙作案,实施抢劫,这些都是案件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五个: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正确运用,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正当防卫权的一种滥用。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使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为非正当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五个: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正确运用,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对正当防卫权的一种滥用。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使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为非正当性的行为。

不一定算正当防卫,要看当时歹徒的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