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表:关于简易程序的问题,请专家回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23:11:22
有一场官司,争夺的焦点是一辑连环画的著作权。该连环画在我省有较高的知名度,近日某电视台欲把其拍成电视剧,受到各方的关注。此时关于该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以致诉之于法院。许多报纸报道了这件事情。处理这起案件用的是简易程序,由审判长单独审理。
请问:这场官司用简易程序合适吗?
这场官司的输赢关系到某出版社的声誉及历史问题,只由审判长一人审理,判决的结果会不会显得难以让人信服?
我在广州。

前面两位的回答都不错。还有二点作为补充: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有权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可确定某些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据此可认为,著作权纠纷案不宜用简易程序,另外,根据你所说情况,此案应不属“简单”民事案件,因此,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1、一审期间提出异议;2、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此作为上诉理由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因为你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案件的相关情况,所以,我没有办法判断这个案件的程序是否合适
不过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审判人员才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是没有选择权利的.所以法院这样做并不违法.
现在法律界人士也已经提出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有选择程序的权利,但还没有落实到法条上.
独任的审判长一般都是资历较深的法官,在技术水平上应该不用怀疑.

是使用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是看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案情是否复杂,如果非常清楚的是你们侵权,那采用书面审理也未尝不可,这时只有承办人一人进行“询问”,当然,必须有书记员在场。
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我们现在大多采用书面审理,省时省力,有效率。
一样可以提交证据,双方质证,发表意见,开不开庭其实区别不大。

著作权的案子属于部较复杂的.不适合用简易程序.你哪里的我不知道,所以你们当地是否对此有规定,不清楚.根据我对北京法院的了解,这种情况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祝你们好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因为你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案件的相关情况,所以,我没有办法判断这个案件的程序是否合适
不过现在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审判人员才有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是没有选择权利的.所以法院这样做并不违法.
现在法律界人士也已经提出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当有选择程序的权利,但还没有落实到法条上.
独任的审判长一般都是资历较深的法官,在技术水平上应该不用怀疑.

1、我最后补充一下,你在一审应该提出异议,一旦你提出了异议,此案就极有可能会转化为普通程序。因为,很简单,它不再“简易”了。法院会谨慎,改成普通程序。
2、上诉时把这个作为上诉理由,二审会因此而谨慎些,认真调查本案实体情况。但以我来看不会因为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