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ro整合springmvc:跪求中国各代土地制度及税制.急!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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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我国的赋役制度的沿革规律

(1)征税对象由国君纳贡转向农民、再到向地主、官僚、商人征收。

(2)征税标准由税人到税户、再到税地,直到取消人头税。

(3)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税种由繁多到逐渐减少。

(4)由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

赋役制度沿革的实质是生产关系的调整。
http://www.pep.com.cn/200503/ca674040.htm

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许多重大的历史问题都与这一问题有关。因此,关于土地所有制的研究,一直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史学界自一九五四年以来,对这一问题理行了热烈的讨论,共发表论文数百篇。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一致的意见;也有许多重要问题,大家的意见仍有分歧,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也就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问题。今按朝代将讨论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1)西周的土地所有制问题

对西周的土地所有制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

(1)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

所谓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就是土地国有制还是私有制的问题。史学界一般都承认西周时期的周天子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但对于西周是否已出现了土地私有制,看法却很不一致。如范文澜认为,经过“授土授民”之后,虽然土地、臣民名义上仍是王土王臣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受土受民的人有权割让或交换,等于私有了。王承祒否认西周存在土地私有制,他认为,受封者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属于王,土地是不能买卖的。林甘泉根据近年来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指出,在周共王时代,即西周中期,土地国有制已经遭到破坏,土地私有的历史过程已经开始。

(2)井田制问题

关于井田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究竟有无井田制,井田制开始于何时,井田制是不是当时唯一的田制,井田制与农村公社的关系等问题上。

一种意见是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如王玉哲认为,西周耕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的制度就是传统的井田制。郭沫若也肯定井田制的存在,但他不同意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他认为,孟子所谓的“八家共井”以及公田、私田之分,只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化。西周实行井田制实际上是两层用意,一是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二是作为课验直接耕作者勤惰的单位。

另一种意见是否定井田制的存在。如范文澜认为,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区划,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井田制是不存在的。胡寄窗亦认为,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空想中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而其内涵又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井田制是仅能存在于头脑中的事物。

对于井田制产生的时间,也有不同见解。如唐兰认为,西周前期井田尚未出现。井田制的推行可能是在西周末年的周厉王时期。徐喜辰则认为,商代已用井田方式来从事农业生产。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开始于夏初,以后经过夏商两代以至西周,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到春秋、战国逐步灭亡。

一此人认为,井田制在其兴盛时期,曾一度是唯一的和普遍实行的土地制度。另一些人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杨向奎认为,西周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土地制度,一种是以十夫为单位的乡、遂的土地区划;另一种是以九夫为单位的井田制。徐中舒说,井田只施行于古代中国的东方低地,而不是普遍实行的田制。王玉哲认为,西周有着井田和非井田两种制度。对周氏族成员实行非井田制,对被征服部族则实行井田制。赵光贤则认为,西周时期同时并存着井田制,授田制和贵族占有制三种田制。

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存在过农村公社。如徐中舒认为,古代中国普遍存在着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杨向奎也说,西周时期,尤其是在东方的齐国,曾普遍地存在着公社的组织。但郭沫若和范文澜等都否认中国古代曾有过农村公社。

对于井田制是否就是农村公社问题也有不同意见。李埏认为,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金景芳认为,井田制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开梁反对以商、周的井田制或邑、室、里、社、书社等和农村公社混为一谈,他认为,农村公司只存在于原始社会末期。到夏代,村社成员已沦为奴隶。

2)春秋、战国的“爰(辕)田”问题

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争论较多的是晋国“作爰田”问题。

高亨认为,晋国“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是实行封建的实物地租制度。因要农民拿出财物换取公田,故名“爰田”。常悟也认为,晋国“作爰田”和商鞅“制辕田”一样,意味着井田制的崩溃。但金景芳认为,把“作爰田”或“制辕田”作为井田制破坏的证据是不对的,井田制被破坏的关键是开阡陌。

徐中舒认为,晋国“作爰田”是把土地赏给村公社的成员,扩大他们的耕地,使之“自爰其田”。王仲荦认为,爰田有两种,一种是较原始的“换土易居”的方法,另一种是“自爰其处”的方法。晋国“作爰田”已不是土地定期分配制度,而是休耕制度。

3)秦国和秦朝的土地所有制

不少人认为,商鞅变法“开阡陌封疆”是变土地国有制为土地私有制。朱绍侯更进一步提出商鞅变法所建立的土地制度叫“辕田”或“名田”,两者都废除了井田制下的土地定期分配和还受制,而建立了土地私有制。但是,高敏认为,商鞅变法只是改奴隶制土地国有为封建国有制。

一些学者认为,秦代同时存在着几种田制。但对哪种田制占支配地位这个问题却有不同看法。

唐赞功认为,秦代存在着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以及自耕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但是当时只有封建地产土地所有制是不断发展的,其它土地所有制形式都是受它制约。熊铁基、王瑞明认为,秦代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受私有制制约的,处于一种补充地位。与上述意见相反,吴树平根据秦简有“授田”的记载认为,秦代以国家土地所有制为主,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辅。

张传玺认为,战国时期的土地买卖关系是土地私有制已存在的标志。他还认为,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是秦王朝从法律上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而李永田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这里的“实”字是“充实”之意,是秦王朝驱民归农的一项措施;与土地制度并无关系。

4)秦汉至清朝的土地所有制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中心是何种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国有制。如侯外庐认为,皇族土地所有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它贯串于秦汉以来的全部封建史。这种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秦汉到唐代的天宝末年,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后一个阶段是从唐代安史之乱到清初,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以实物地租为主要的剥削形态。在这两个阶段,皇族土地所有制的本质始终未变,只是经营方式有所改变。除了皇族土地所有制之外,还有与之共存的许多领主占有制和一定的私有制。

主张土地国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人在一些问题上也有分歧。例如李埏对土地国有制的理解就与侯外庐不同,他不同意把土地国有制称为皇族土地反有制。他认为,皇族以至君王并不等同于国家,君王也具有私有主的性质,而国有土地还不是皇帝的个人私产。在秦汉以后,除了土地国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以外,还有大土地所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和残余的村社所有制。

另一部分人认为,在不同的时期曾先后存在过土地国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前期是土地国有制占主导地位,后期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如贺昌群认为:“秦汉至隋唐是份地土地占有制,宋以后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如果再严格划分,均田制崩坏以前为份地土地占有制,两税法成立以后逐渐发展为地主土地占有制。”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如胡如雷认为,由于地主是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最主要的占有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占支配地位的。张传玺也认为,从战国到清朝的两千年间,一直“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本土地反有制形式。”

另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支配地位的是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存在或破坏,决定了社会治乱和皇朝兴衰。

5)西晋的占田制

对西晋的“占田制”是否曾普遍实行的问题,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多数人认为,“占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并起了得要作用。如余逊认为,“占田制”曾普遍实行,由于“占田制”的实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消弭了,租税收入增加了。但有些史学工作者持相反的看法。如张维华认为,占田法仅是一个拟定而未实行的计划。

不少人认为,“占田制”在其实行期间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态。但也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当时的主要土地占有形态仍是继续秦汉以来的土地私有制度。”王仲荦认为,“占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得受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制约。”

对于“占田制”争论最多的是授田数量及与此有关的赋税形式、数额等问题。

张维华认为,人民按口占田,按丁纳税。丁男占田七十亩,课五十亩;丁女占田三十亩、课二十亩;一夫一妇共占田百亩,课田七十亩。他认为课田的剥削形式是实物地租,每亩地租量为八升。

吕振羽认为,人民按口授田,丁男一人得占七十亩,课五十亩,共一百二十亩;丁女一人得占三十亩,课田二十亩,共五十亩。占田之收获物归耕者,课田之收获物全归政府,实为力役地租,此外另有户调。

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占田制”与“课田制”是不是结合在一起的制度。多数人认为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但王天奖认为,课田与占田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课田制是一种田赋制度,而不是土地制度。不论人民有多少土地,一律以五十亩、二十亩的标准缴纳田赋。占田制即限田制度,它既不是与课田制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也不是与之同时出现的,而是先有课田,后有占田。占田制既是对占垦土地的最高限额,又带有人民从政府手中取得荒地的内容。

6)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

对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的讨论很热烈,提出的问题也很多。

关于北魏均田制产生的条件,一般都认为,均田制产生的外部条件是鲜卑拓拔部土地公有的旧俗;对其内在条件是什么,却有不同看法。如徐德嶙认为,“是由于中国北方在变乱期间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的扩大。”王种荦则认为,是当时土广人稀的实际情况和西晋占田制的影响。而岑仲勉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均田制与占田制有本质的不同。

许多学者认为,均田制具有农村公社性质。如徐德嶙认为,均田制是“由农村公社土地村有制演变而来,还保存有农村公社中的某些旧有的制度和性质。”唐长孺也认为,均田制具有公社特征。李亚农甚至认为,均田制和“农村公社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什么区别。”但是金宝祥的看法与此相反。他认为,“历史上只要有了一定发展的分工,商品生产,商品交换,那末必将导致公社所有制的瓦解,大土地所有制的产生。根本不可能再度产生占主要形态的以村社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有的只能是以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的国家所有制。”

对于均田制下农民使用的土地的性质也有不同看法。如苑士兴认为,均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于“所分得的土地并无所有权,而是长期使用和占有。”而唐耕耦认为,由于实行均田制时,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也都被包括在均田范围之内,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既有国有土地,也有私有土地。

对于均田制下的农民,一般认为是自耕农民或基本上是自耕农民。但侯绍庄认为,他们是国家佃农。

不少人认为,均田制在其实行期间一般是居于主导的、支配的地位。而王仲荦认为,北朝的均田制只是世家大族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补充形态。潘镛认为,唐初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和私有制并存;但占支配地位的不是土地国有的均田制,而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一般认为,北魏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但傅筑夫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北魏政府对于它大事宣扬的均田制度并没有以全力推行,甚至在京师附近也没有认真推行,至少是没有全面展开,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一个没有或未能实施的纸上谈兵而已。”

关于隋唐均田制的来源,一般都认为是源于北朝的均田制,尤其是北齐的均田制。但傅筑夫认为,唐的均田制是“把北魏的均田制和晋代的占田制揉合在一起。”

一般认为,唐代的均田制是普遍实行了的,均田制对土地占有做了某些限制,延缓了土地兼并的速度。但傅符夫认为,唐代的均田制实际上未能实行,只是“一种有名无实的空文”,对于豪强的兼并土地,没有什么阻止作用。
http://www.lsfyw.net/Article/Class80/Class81/200508/3951.html

还可以去找王昉的著作《中国古代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关系:制度思想演进的历史考察》来看看,介绍还算不错。http://www.fudanpress.com/root/showdetail.asp?bookid=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