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沙视频大全:求文件: 沈价发[199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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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 00:00:00

核心提示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业主处于主导地位,而物业公司则扮演了“大管家”的角色。在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物业管理纠纷是困扰着许多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大难题。而服务如何、收费几多更成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矛盾争论的焦点。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不仅成为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办法”,同时,也是关于物业收费的原则“办法”。那么,《办法》施行至今,可操作性如何?针对沈阳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状况,相关配套规章细则尚未出台,物业收费到底有哪些问题期待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呢……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后,使得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定价方面有法可依,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与收费方面更加趋于公平与合理,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最近其他城市关于《办法》的配套性规章草案陆续发布,因此关心物业管理的读者致电本报,询问有关目前沈阳市针对物业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与《办法》配套规章的出台情况。据此,沈阳市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关嘉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行

对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处长总结说,办法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物业管理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办法》提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价格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通过招投标定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小区和通过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费定价方面,物价主管部门不进行行政干预,经双方协定价格后,只要符合发放收费许可证条件的,均予发证。亮证收费,始终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一个重要指标。

沈价发“两文件”作用仍在

对于有读者咨询《办法》施行后,物业管理收费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时的依据,关处长表示,目前,沈阳市物价局在物业收费定价方面首先依据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办法》中未做规定的,执行沈价发〔1998〕66号文件和沈价发〔1999〕202号文件。沈价发〔1998〕66号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做出的规定是:普通小区,一室一厅以下每月每户9元;二室及二室一厅每月每户10元;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每月每户11元;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每月每户12元;四室二厅以上每月每户13元。

沈价发(1999)202号文件对中档小区的收费标准规定是:一级收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二级收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三级收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四级收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高档小区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设施功能情况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后,对于收费行为规范仍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营业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其次是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情况,接受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查询。仍然要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

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