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网站卖过期杂志:我舅舅在监狱劳改过,我以后和军人结婚有影响吗?并且不是普通的军人。希望有知道的人回答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01:00:16

应该不会有。
在政审中,主要看是否有无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或是被处死刑的直系亲属。

那有什么影响
只要是真心相爱
和总统结婚又有何妨
其实都是普通老百姓

现在应该没影响,过去可有。

不好说,当兵的,特别是不一般兵,都要查政治背景的

我查了一下关于军婚的政策,主要有下面两方面,不仅包括结婚,而且还包括离婚。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仍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之规定.
军人婚姻条例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一月五日总统制定公布全文十一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三二八号
中华民国四十六年一月十日总统公布增订第十一条条文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七七四号
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总统修正公布全文十六条及名称 刊总统府公报第号
中华民国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总统修正公布全文十五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号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三四八0号令修正公在第三条至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删除第七条及第九条条文(原名称: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国防部(八一)伸信字第四六七二号令转颁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八八)华总一义字第八八000八四0二0号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条条文

第 一 条 军人之婚姻,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军人,指陆海空军现役军官,士官,士兵及各军事院校之学员,生.
第 三 条 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结婚:
一,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担任紧急防务者.
二,各军事院,校学生在受军官,士官教育尚未毕业者.
前项人员具有特殊情形,经国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办法由国防部定之.
第 四 条 军人遇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结婚:
一,因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实足认有危害国家安全者.
第 五 条 军人之结婚,最迟应於一个月前缮具结婚报告表,报请核准后行之.於报请后届满三十天,上级主官未做成不准结婚之决定并予通知理由者,视同核准.
第 六 条 军人结婚之核准权责规定如下:
一,将官依其隶属由国防部部长,参谋总长或各总司令核准.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将上以上编阶主官核准.
军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隶属於国防部之机关服务者,其结婚由各该机关主官核准.
第 七 条 (删除)
第 八 条 军人举行结婚时,如无尊亲属在场,得由所属长官为主持人.
第 九 条 (删除)
第 十 条 接战地域直接参加作战或担任紧急防务之军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第 十一 条 军人及其配偶两愿离婚者,适用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
第 十二 条 军人违反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而结婚者,其结婚无效.
军人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而结婚者,除经查明有前项之情形外,应予行政处分后,准许补办申请手续.
军人或其配偶违反第十条之规定而与人结婚者,其结婚无效.
第 十三 条 敌前或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难苦地区之军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或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奸者亦同.
对敌前或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难苦地区军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或第二百九十八条之罪者,除军人犯强制性交罪依陆海空军刑法之规定处罚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对敌前或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难苦地区军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或第三项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十四 条 犯前条所列各罪须告诉乃论者,军人或其配偶

从上面可以看出,估计是要政审的!所以可能会有影响。所以,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