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各个国家的三权分立相同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06:18:01
孙中山的五权共和有指什么呢?
能不能再详细一点啊?

当然不同。主要表现是:
其一,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其二,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至上制,在英国,议会是至高无上的,没有谁可以限制其权力的行使。英国的行政首脑即首相乃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产生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而司法权则掌握在议会上院的“勋爵”们手中,由此可见,议会在英国式的三权制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这个“三权”并不构成制约,而是在议会控制下的三权分立;
其三,法国式的三权制,法国在1958年修宪以后,总统权力得到极大增强,总理为首的内阁实已沦为总统权力的附庸,以致时人皆称其权力已接近美国总统般的权力,故亦称“半总统制”;
其四,俄国式的三权分立。总统权力极大,可以解散国会,否决议会法案,选举议会议员等,应此不应算作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制。
而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共和又不同于西方式的三权,可以说孙先生的五权论乃是考虑到了中国的历史状况,即历史上存在着的监察制度和科举制度及他们的可取之处而提出的,具体包括立法院(掌立法之权)、司法院(掌司法之权)、行政院(掌行政之权)、监察院(掌监察百官之权)、考试院(掌官员的考核等权)五权之间相互平衡、相互制约。

现今的各国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大体相同,但都结合本国的国情具体的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如美国的总统制,法国的半总统制,一些国家的议会制;
所谓五权是指立法、司法、行政、监察、考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