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姆.帕森斯 艾伦秀:高院核准死刑的情形有哪些,谢谢,(不是最高法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1:20:14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所以您的问题好象不妥.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因此: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属最高人民法院;
被判处死缓案件的核准权属于各高级人民法院。
当然,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的情形。之前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1983年)的规定执行的,即: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0年代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现在只有最高院才能才有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