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做的是胸透还是x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优势和劣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6:42:16

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从哪些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说得明白一点就是“怎么办”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总结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我认为应从下列四方面着手:
完善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里使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广义概念,狭义的概念则主要指社会保险。一般地说,社会保险又进一步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做法,对社会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就是根据社会保障实践的需要,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颁布规章和制定政策。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出台《社会保险法》,这是国家规范社会保险行为、构架社会保险框架的基本法。与之相配套应该颁布《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条例》,与这些条例相配套应该有一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政策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也要相互配套,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安排。
在安排这些制度时,我认为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避免从地域、职业甚至所有制出发来作出制度安排。二是要有一个长远的战略眼光。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保险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待遇标准提高了就很难降下来。因此,在作出制度安排时,从一开始就要对制度运行的成本、筹资渠道、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前瞻性的预测和分析,要让制定的制度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运行,切忌操之过急。
建立规范、稳定的筹资机制。资金是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稳定的“血液”供给,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出现“营养不良”。我们已经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资金筹集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就业者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在这里,单位是第一责任人,个人是第二责任人,政府是最后出面人、兜底人。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交费比例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按照这些规定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强化基金支付能力。
从完善筹资机制的角度看,政府财政出资需要规范的是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数额。总结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成功经验,规范的办法就是加强社会保障的预算管理。比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需要的资金规模是多大?其中,单位和个人能筹多少,政府财政要补多少,中央财政要拿多少,地方财政要拿多少?这就需要作出科学的预算。我们要求政府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得提出资金的需求数额,没有科学的预算,这个数额就很难准确地提出来,就要影响“两个确保”的实现。
健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在市场经济下,必须由政府出面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除了政府以外,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这样的号召力,都不能够在这方面行使强制权,但从制度运行的成本方面考虑却不一定要政府来亲自操办。社会保障的成功实践表明,可以将具体业务交给代表政府的社会机构去经办,政府的角色和职责就是制定法规、政策,负责监督。因此,社会化服务是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服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发业务服务,就是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保险金。二是基金管理服务,尤其是在实行基金积累制的社会保险模式下,保险资金会越滚越大,解决资金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就需要有这方面的服务。三是信息服务,包括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测算、统计、预警等工作。只有建立了这三个完善的服务系统,我们才可以说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业务和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管理分为两种:一种是业务政策的监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另一种是资金收缴、发放、投资运营的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是社会保险体系监督管理的核心。业务政策监督的部门可以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部门是合一的,由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者负责实施,但资金方面的监督就不可能由社会保障部门一家承担了。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必然要进入金融市场,运营机构的进入和退出以及日常的投资行为都要受到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