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空调室外机清洗:关于入股的问题,请教法律专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1:57:51
我原是国有企业的员工,后来企业被收购,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改制前领导做员工的思想工作,描绘改制后的大好前景,什么可以上市交易,原始股,升值什么的,好多员工入了股,包括我在内.不久我就辞职离开了单位.我要求退股,单位的领导推脱责任.年底我要求分红,单位又说没有利润,一直都亏损.
我想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是否有权利要求退股?如果不能退股,我又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该单位股份到现在也没有上市,并且上市的希望很小.当时发有一个股权证,单位领导说可以转让,但是不会退股,我该找哪些部门说事?我的是记名的股票.

####首先,股票不同于其他票证,股票并不存在退股的概念。只能进行买卖、转让或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所以,现在追究当时购买时候,单位存在误导和“欺诈”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购买股票的时候本身具有的风险是由购买人承担的。

反之,假设股票上市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溢价(这是原始股份比较正常的上市溢价),单位是不能收回股票的。这是投资风险,你是无法所谓退股的。

至于,公司是否盈利,这是一个个人极难调查和确证的问题。(连证监会都无法搞定的事情啊!!)

总而言之,唯一的办法就是转让吧。。。。。。没有其他救济方式了。。。。。。。。让其他有兴趣投资风险的人来接受这个投资风险吧。。。。。如果上市或公司被收购,也许结果就不一样了。。。。。。。。。

附:法律依据和一些相关概念

股票
stock
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它是股东拥有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也是股东借以定期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可以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和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股票持有者一般不能退股。

股票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分而有不同的规定。

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因其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从而使自己成为享有该股份的惟一持有者,不能任意转让给他人,这要求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转让记名股票的特定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在所持股票上签字而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则是指《公司法》和有关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其次,在公司股份转让后必须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记名股份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另外,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记名股票不得进行转让,其目的在于便于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利的分配。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转让。您有权要求退股。————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我觉得这种国有企业专制是最麻烦的,估计退股是很难的了,主要看当时入股说明书(入股协议书)上怎么写.但转让是没问题的,应该在集资的前提下,楼主的每股价格应该是有 提升的,所以折价转让机会很大的,至于要求分红,的确公司可以拒绝.
还有诉讼途径似乎很难,证据上不大可能,估计也只是个有限责任公司吧,总之稍微亏一点,转手让股吧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五十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权利: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份转让。您有权要求退股。————股份转让

正规的股份公司当然不能退股,但现在很多的所谓股改其实并不是真正的股份制,能不能退就难说了,往往是看领导的意志和公司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