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态传导发射:律师或精通法律的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15:22:47
有这样的一个案件,请大家帮忙分析:某人在一个工厂当保安(工资700元),一直以来身体都很好,什么病也没有(潜在的就不知道,但反正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病),但在某天在工厂排队打热水的时候(上班时间)突然去世了,死因不明(并非被人暗杀或因工牺牲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我想请大家分析一下在这案件中某人所在的工厂应否付法律责任,如果要,应该怎样补偿死者家属.(请详细说明你的法律依据(什么法律哪章哪节)并给出相似的案例最好给出相关的参考网站.)上述案件绝对真实,死者是我的某位亲人,请回答者尊重死者,同时尊重自己,另外请灌水的不要进来!!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1.根据你的描述你亲戚的情况是属于工伤,法律依据是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视同工伤 ;
2.对于工伤的赔付分两种情况,如果工厂为你的亲戚办了工伤保险,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厂不用承担赔付责任;如果工厂未给你亲戚办理工伤保险,则工厂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如果工厂认为你亲戚不是工伤,则由工厂承担举证责任,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4.因为各地的赔付标准不同,所以要参见当地的相关规定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5.你们现在要做的是向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时效是一年。
6.这方面的案例你可以参看下面这个网址:
http://www.gongshang120.com/
另外,你是sysu的吗?是的话发邮件给我rosebush-jj@hotmail.com,我可以帮你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死者在死亡前是否存在:“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果死者连续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或者工作长期紧张等原因,那就属于工伤中的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工伤死亡待遇;否则只能属于非因工死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死亡的待遇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而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如下:
丧葬补助费,
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

以上待遇与补助标准会因不同省份、地区而存在差异,并且应当查寻相关省份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之规定才能明确具体地确定待遇数额。

根据你的叙述,死者在一个工厂当保安,在工厂排队打热水的时候(上班时间)突然去世了。因此,死者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工伤,可以按照工伤的待遇处理。

先申请工伤认定最好.

我客观的来回答你的问题
我不同意以上各位的说法,他们想让受害者能够得到补偿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

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等等规定来看,受害者要想受到单位的补偿或赔偿,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那么首先认定工伤的条件,他根本就不符合,其次视同工伤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且这是一个并列条件,即是在工作时间又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才可以视同工伤.
因此,本人建议你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比如说再找找用人单位其他方面的不足\违法之处,有没有签劳动合同,有没有上保险,等等.

我觉得是不是应该看看他们当时签的合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