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腐乳如何避免中毒:请问关于“干股”的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1:52:47
本人及女友均从事技术性工作。本人在A市经营一家店面,女友在B市掌管一家他人店面。现女友老板欲让本人将正在经营的A市店面关掉,去帮他掌管他在B市的其它店面。待遇是他赠送现在女友掌管店面一定比例的干股,并正常拿工资和享受一定的福利。
因为我如果过去,代价是要我关掉A市店面,所以我要考虑仔细(当然按收入来说到B市去要比A市高出双倍都不止)。
我想问的是:
1.如果女友老板以后欲关掉现在女友掌管的店面(或以后门面被规化拆掉),在该店附近地方找个店面经营,我的干股是否会就因此“有可能”而变的一无所有了?(因为我考虑签合同的店面地址是现在的地址)
2.虽然给我的是干股,考虑到店的服务范围,我有没有理由要求女友老板以后以现女友掌管店为中心,一定长度为半经的面积内不允许开设第二家店面(或者如果他一定要开条件是我将无偿享有同样比例的干股)?请问这样合理吗?受法律保护吗?
请懂得人帮帮我,因为过两天我们就要谈此事了,谢谢!!!

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干股”

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我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你所说的权利也不从谈起,当然这是从法律角度说的。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或那老板答应送股,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你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主张权利的股份。

知道以上条款,你就可根据公司法来主张你的权利,提出你的意见,但得经过股东表决,也就是说:你的种种想法,对于B店来说你没有决定权。

楼上回答的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