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城故城:关于医疗保险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00:34:40
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关于医疗费的赔偿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我有两个表弟在上海某厂打工,就在2005年春节放假前(腊月二十六),与工友在一家小饭店聚餐,而隔壁房间几个人过来滋事,嫌说话太吵.双方发生争执.那是一伙痞子,身上带有砍刀.结果我两个表弟还有一工友都被砍伤.那伙人已经逃跑.目前警方还没有破案.情况大致是这样.
我想问一下关于他们的医疗费问题,应该由哪些人承担?(6仟多的医疗费对一个打工者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且现在情况还不是太好!还需用钱?)
他们在厂里入的个人医疗保险可以得到多少补偿?

祈望得到大家的帮助!谢谢!
向他这种情况是公司为工人投的保?
是不是只有工伤才能拿到赔偿费?他们这种情况算不算呢? 怎样才算是工伤?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最实际的是:
1.看打工的地方有没有给他买人身伤害保险。如果买了那就好说。可以按照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赔偿。当然你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这个不太好办,因为你不是工伤。
2.如果没有买保险,那么就只有自己先垫付,等到抓到犯罪嫌疑人后追究他们责任的同时,要求他们进行民事赔偿。

医疗保险赔偿办法

1.
门诊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每天限报1次,每次按80%比例赔偿,700元/年的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100元为限,1400元/年的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200元为限。

(2)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非费用)保险人全部赔偿,无最高限额。

(3)
因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以80%比例赔偿,每天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200元为限度。

(4)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不受每天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
住院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全部赔偿。

3.
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品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人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药品费。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治证明需住院的,应在入院前通知投保人(急诊者应在入院后3天内通知),不得住院后才通知,否则保险人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4.
若被保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保险人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5.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医疗费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
门诊病历

(2)
住院诊断书

(3)
医疗费原始收据

6.
被保险人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药费单据日期须在上次索赔日期之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7.
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医疗赔偿,应在住院之日起90天内提出。

8.
对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赔偿,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提供服务:

(1)
对累计赔偿已达到最高保险金额的,保险人知会被保人。

(2)
对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拒付时,保险人应派人直接向被保险人解释。若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直接解释的,应提供书面解释。

9.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最迟在本保险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超过90天者,保险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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