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司兵器薄百度云:有关聘请海外专家讲课之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5:27:12
事由:
我公司拟从海外(台湾)聘请一位讲师到大陆授课,经协议后以两天12小时授课费为25365元人民币(含税)并负担全部差旅费支出,由我公司得协助讲师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处理外汇汇出,但在计算税额时与北京地税所提供的帮您算税有误差,应如何处理呢?

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问题症结: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个人纳税专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zswd.jsp#17
18.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二、我方依上述之例计算
受聘专家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5365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25365-25365×20%=20292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292×20%+(20292-12682.5)×20%×50%=4058.4+760.95=4819.35元。
三、但我方进入北京地税所提供的“帮您算税” 网址:http://nafu.tax861.gov.cn/wsfw/bnss/first.asp
经其计算结果为4087.6元。
四、上述二、与三、的误差为731.75元。
法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问题:
请教以下两列中对“加五成”与加“十成”的情况体现在何处:
1. 劳务费取得为25365元,25365-25365×20%=20292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292×20%+(20292-20000)×20%×50%=4058.4+29.2=4087.6元。税率16.12%
2. 劳务费取得为60000元,60000-60000×20%=4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0×20%+(48000-20000)×20%×50%=9600+2800=12400元。税率20.6%

首先,你前面引用的法源依据以及问题症结中的第一条都是对的,但您第二条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错了,应该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0292*20%+(20292-20000)*20%*50%=4058.4+29.2=4087.6(元)。应该是一致的,没有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