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世界地图:请问:这张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13:53:30
我和单位签了五年合同。我因考上研究生,在未完成合同的情况下离开单位。单位向我交28000元违约金后给当档案。经过多次做领导工作同意减免到20000.0元。没想到让我交了20000元,剩下的8000元要求打一个欠条。单位的态度是不想追究那8000元了。就很随意的要求我打一个欠条。内容是人事科长口述的。我写的欠条内容大致如下:
欠条
本人欠单位8000.00元(小写),经同意毕业后三年归还。
06年2月1日
本人签名(未盖章)
我不知道这张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有法律效应。我就不白努力了。并且被领导耍了。请问懂法的各位帮帮忙。

应该说该欠条是有效的

不同意楼上的"小熊ZZZ"的回答,注意,楼主因为涉及个人私隐,没有完整将"欠条"内容陈述,并不代表"欠条"内容就有"债权人不明确","还款时间不明确"等细节存在.
就我个人看法,如果除去这两项要素,这"欠条"是有效地,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虽然有欠款人---楼主无奈之处),至少在法院看来如此.
至于公证---"在家看比赛"的建议,我觉得意义不大...是证明什么???证明楼主的确欠款?还是证明有此欠条楼主反而不必还款?显然不现实...
本人认为解决方式应采取协商的措施,如在与单位在递交"欠条"后,本着单位"不想追究那8000元"的态度,让领导以负责的态度,另签署一分协议.内容即要单位明确表态放弃追讨8000元.当然措辞需要楼主以谦卑的态度拟定,毕竟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啊.还是那句万事好商量.

没有法律效应

欠条中提及的"单位"二字不明确.即债权人不明确.
"经同意毕业后三年归还"中的"毕业"二字不明确.即还款时间不明确.

该欠条的效力为待定。该欠条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你的陈述,当时你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该条规定,你可以在获得充分证据后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欠条。申请撤销的时限为欠条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在证据的收集上一定要讲究策略。

zengjinlawyer 提到的"当时你是迫不得已而为之"是你的认为,得到公证处公证一下!不过好象已经不太可呢哈~!呵呵
我想问一下 欠条上是小写的数字 也可以吗?

有法律效应,公证一下把这件事。你一分也不应该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