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公司经营范围:胡戈改编无极应该承受法律责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23:46:26
娱乐新闻说陈凯歌要告胡戈,因为他用无极的片断改编了一个搞笑视频短片,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胡戈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么?
那是不是所有那些改编过别人作品的玩家都或多或少的要承担些法律责任啊?我曾看过网上有人把周杰伦的《七里香》歌词改了,mv没有变,不过把歌词给改成了很污秽语言呢~

应该,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以上权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胡戈的行为改编了原作,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并那么明目张胆,看来十有八九会败诉。
但是,那么个烂片子,胡戈只是废物利用了一下,而且还让它焕发了光彩,老陈不反省自己反而追着人家乱咬,不嫌丢人!三年花三亿弄的破烂,还当成宝非得拿到国外去丢人。所以虽然从法律上讲老陈占理,可我一点也不同情他。

一楼列举了著作权,无疑《无极》制片方有其著作权,但是对于法律上的“侵犯著作权”却不是一回事。我们可以看看“侵犯著作权”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胡戈制作的馒头来说,一不为名利,二没有恶意糟蹋《无极》,反而抬举了它。

如果真打官司的话,胡戈输的可能性会非常之大。相信陈凯歌的律师会找出法律的漏洞。但不论输赢,陈导输的是人气和面子,而胡戈赢的是人气和尊重。

像《七里香》那种,怎么告他都无所谓,但胡戈,一没有恶意,二无商业目的,如果陈凯歌非要告他,这只能说明陈凯歌胸怀不够宽,最少不适合作人物.也许是拍了这个《无极》以来社会对他的说法太多,承受不了了

我今天看过了这部短片,我认为不应承受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