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 著名 工艺:维修产品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维修部有权自行处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01:39:04
我于2005年7月4日把一个刻录机拿到一家电脑维修部修理。维修部开出的一张维修单中有一款写到90天后维修单作废。可我一直没时间去领取,春节前我到维修部去领取,可维修部的工作人员说可能被处理了。请问,维修部在没有和本人取得任何联系的情况下,有权自行处理吗?
维修部在没有提醒客户自行处理了客户送修的产品,是否可以要求维修部赔偿?该如何赔偿?

维修单是物权证明,不存在时效问题。该刻录机属于你的物权,其他人无权剥夺你合法的物权。

维修者唯一可能涉及的一项权利是留置权,通俗的说,如果你拿东西让维修者维修,而你最后不肯支付维修费,维修者可以留置该维修物,并在确认你不支付维修费后,可以处理留置物,将处理的留置物所获得的货款支付维修费,如果有剩余的钱还必须退还给你,如果不够还可以继续向你追索。

我想维修部把维修单作为留置宽限期来适用了。这是不符合留置权实现的程序的。

首先,维修部应当书面告知送修人支付维修费的时间,还有超过宽限期的法律后果。如果只是口头告知,那么维修部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如果连口头都没有告知,那么,不存在留置权问题。

其次,宽限期是由合同双方约定的,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宽限期是至少2个月以上,虽然,维修部在维修单上说明了90天后维修单作废,但是,该维修单属于单方格式合同,不符合留置权双方协议约定宽限期的法律规定,所以,该条款不当然生效,属于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条款,你可以行使撤销权,让该条款自始无效。

最后,即使被认定为合同未约定宽限期的,维修部也未尽到(书面)通知义务,所以,仍然不能适用留置权。

依据是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担保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64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维修部有提醒的义务,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