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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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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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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开始启动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月29日我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这个《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又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在全面实施对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之后,启动实施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主要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保障基本权益。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授权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这次4部门《通知》的出台,使得事业单位职工在工伤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有了明确依据,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实现了有法可依。

二是分散风险,实现社会公平。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大部分逐步走向市场,这些事业单位的规模有大有小,职工人数有多有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有强有弱。面对各种职业伤害和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等工伤风险,相当一批事业单位无力承担。这次4部门《通知》的出台,通过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方式,分散各类事业单位的工伤风险。

三是社会化管理,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伤人员特别是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应该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享受社会化服务。这样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又可以减轻事业单位的社会事务负担。这种需求在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逐步走向市场的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这次4部门《通知》,通过事业单位参加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的途径,为实现社会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标志着统一的覆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以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建立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单位责任为特征的企业工伤保障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开始进行以社会统筹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试点。这个时期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只有企业职工。2003年国务院颁布、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授权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这次颁发的4部门《通知》,就是依据国务院授权,进一步明确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通知》明确将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分为3类情况: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通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三、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制度保障

过去一段时间,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主要原因:一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二是政策不明确,无所遵循;三是待遇标准不统一,在执行中各单位之间差距较大;四是资金渠道不落实。近年来,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要求实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

这次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工伤职工的权益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主体,理顺了体制。二是明确了工伤的范围。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首次有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可以清楚地了解哪些情形是工伤,哪些情形不是工伤。三是明确了伤残等级标准。统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来执行,改变了以往多种标准的状况。四是明确了具体的待遇标准。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有了具体的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及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抚恤等方面的待遇标准。五是明确了经费渠道。规定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通过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待遇费用。六是明确了法律救济渠道。包括职工对工伤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通过“六个明确”,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四、当前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主要工作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启动实施,当前,我们正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顺利开展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开展和正在开展以下准备工作:一是部里下发《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通知的贯彻实施。二是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政策的基本精神。三是进行调查摸底,摸清事业单位的单位数和人员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数和人员数。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全力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和工伤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一是明确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启动参保工作。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分解目标任务,分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确保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启动参保工作。

二是明确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待遇。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是关系事业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好事,同时也是一件新事。因此,我们将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文章、访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和政策宣传,特别是政策宣传。我们也衷心希望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以《通知》的发布为契机,协助我们搞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作为整个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多数事业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的同志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还不够。为此,我们将加大对事业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通知》的主要精神。

劳动保障部宣传中心(2006年1月1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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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