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安宁丸有什么副作用: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是否不合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1:13:16
有一份劳动合同,其中我认为可能有损利益的部分包括:劳动时间规定,完全按照国家法定规定,但是又列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公司可能采用不规则时间工作制或依照综合标准计算工作时间。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经工会及该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延长该员工的工作时间。问题包括他的不规则工作时间没有规定是补休还是按照加班处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没有说明给予加班费用,不知道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二就是工作的性质会需要出差在外地工作,但条款中没有如何说明,请问差旅补助是否也应是必备条款,如何计算也要列明呢?而它有一条补助项中提到给予住房补助及现场补助,但有封顶,请问这能否代替差旅补助?还有一项唯一性竞争性条款,要求该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必须勤奋敬业。严格禁止该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为其自身及/或亲属及/或第三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专业劳动。如有违反下有条款规定则其必须向本公司支付10万人民币作为赔偿。该笔赔偿不包括本公司也许对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索赔的金额。请问这是否算违约金,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我尤其绝对勤奋敬业很难客观判定。请大家给予解答并提些建议,毕竟是第一次遇到劳动合同的问题,大家都是如何签的呢?

应聘人员如果觉得不合理,可以不合作。你想让单方更改,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