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稳定工作会议讲话:关于我国《专利法》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0:24:34
假设,有个发明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啦

有个初审的意见信

说专利的制作工艺缺乏原创性

材料也缺乏原创性

里面还附了个国外类似专利的文件````(其实不是太像我觉得,是想法相近,还是有不同的地方)

可是我认为这个专利里的原创性就在于它将A和B结合,并且附加的有较那两个国外专利更优的地方

我现在想写东西,用律师说的话去举出他们应该批准我的专利的理由。想问我应该从哪些角度入手呢?应该大概怎么成文?初审员还要求我修改,我的修改幅度是多大呢?

上面表述存在一些矛盾:
1.初审员的工作主要是形式问题的审查,比如是不是缺文件,页码标注是否正确等,初审意见通知书基本上不会提您说的这个问题。
2.发明在实质审查时才会审查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存在原创性这个名词。
3.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说工艺存在原创性,而且提供了对比文献,您申请的应该是发明专利,而且现在进入了实质审查程序,该通知书的名称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该问题是“创造性”问题而不是“原创性”。
4.创造性问题的答复关键在于证明A+B的效果优于A的效果+B的效果,而且这种相加后的效果非显而易见。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该使专利申请具备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包括格式上&实质上的。建议寻求专利律师或者代理人的帮助。
5.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期限为4个月,注意不要超过时间,否则会视为主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