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8 12 48 29:什么是诉讼法中的控告制,什么是纠问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9:12:32
有什么区别,谢谢~
主要什么是控告制,谢谢~

早期的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控告制到纠问制的转变,随着“神明裁判”的废止,大陆法系国家开始竭力推广“纠问式”的诉讼制度。学者们普遍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过去几百年内产生过的一些重要变化,但是这些变化都是以纠问制为基础的,都是在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⒆

在纠问制的诉讼模式下的案件事实认定是通过司法官员的理性证明来实现的。证明过程包括两个阶段:其一是预审;其二是审判。在这两个阶段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灵魂人物都是负责案件调查司法官。在这样一种制度下,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与英美法国家相去甚远的证据制度,如过英美法国家是以当事人为审判的中心,那么大陆法国家的证据制度就是以司法官员为审判的中心。既然司法官员的职责本身就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打击犯罪,法律当然就没有必要用证据规则去限制或约束司法官员的调查活动。在“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下大陆法国家形成了“法定证据”制度。

在15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崇拜权威的思潮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社会的各个方面,司法证明制度也不例外。于是人类证据制度上颇具特色的“法定证据”制度诞生了。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判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的遵守这些标准,没有自由裁量权。⒇在这种制度下,审判法官运用证据的基本职责只是“加减证据”,因为法律已经分门别类地规定出了每种证据的证明价值和证明的规则。在刑事案件中,审讯被认为是获取证据的最重要手段,而且审讯的基本目的就是要获得口供。我们知道,今天世人都在极力谴责那些仍然在审讯中使用刑讯逼供和变相的精神折磨法或臭名昭著的“第三级审讯法”的警察。但是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面,这些都是司法官的合法取证手段,因为当时的法律就这样告诉司法官:如果你手中的证据已经构成了半个证明,那么你就应该使用刑讯来获得口供。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崇尚自由和权利的人道主义学者对“证据法定”和“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制发起了挑战。随之形成了新的诉讼模式和新的证据制度。按照新的诉讼模式,诉讼的重心有预审转向审判,确立了“辩论主义”的诉讼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替代了法定证据制度。按照新的证据制度,证据的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识能力”来自由评判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然后就案件事实做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