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海军军服:赡养问题,大家判断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18:59:32
我的亲生母亲早逝,父亲在我20周岁的时候续弦(办过结婚证,属于合法夫妻)。
我继母先前是离婚,她和我父亲结婚后带来她亲生的儿子(当时她儿子17周岁)与我们一起同住。
大约从21岁开始,我就已经每个月补贴一部分家用。我大二时就开始打工赚钱,没有停过。而且我从没有伸手问继母要过一分钱。21岁后也没有问父亲要过一分钱。
在我24周岁的时候,我父亲因病过世。

问题:
现在开始我对我的继母有赡养义务么?

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在 百度知道和新浪爱问提过问题,但是出奇地奇怪,所有百度知道里的回答全部都是认为我需要负赡养义务。可是新浪爱问所有的回答都是认为我不用负赡养义务。我搞不懂了,这个阵营也有关么???

大家参考一下以前人的回答,再评说一下。

新浪爱问里的精选回答:(反方)

你与你的继母之间的继母子关系已经随着你父亲的去世而解除(因为根据你的描述,你们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没有赡养义务,更无须支付赡养费。

你的继母没有赡养过你,你无须支付赡养费。在你父亲去世后,你跟你的继母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除非你继母有收养你。不过看你的描述,你已经独立生活了,也没有这个必要,所以你无需赡养你的继母。

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你父亲“续弦”的时候你已经是20周岁的成年人了,所以,你继母没有扶养你的义务,反过来,你也没有赡养她的责任。即然如此,她没有权利向你要求赡养,也就不必谈及给多少的问题了。但有一个你大概没注意的问题,你父母的遗产哪去了?

百度知道里的精选回答:(正方)

从你父亲和你继母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刻起,你与你继母之间就建立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你当然有赡养她的义务。
这个费用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准而定,一般不能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准。这就要看你们那的生活水平了。当然,这一般是协商解决,要是真谈不来,也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判决。

你没虽没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所以你应该有抚养义务。但是,在此案例种,你母亲并没有对你进行过必要的抚养,所以你可以提请法院酌情减免。
费用依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标准计算(不是平均收入),你和他(你母亲的儿子)共同支付,一人一半。

因为你没虽没有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但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所以你应该有抚养义务。但是,在此案例种,你母亲并没有对你进行过必要的抚养,所以你可以提请法院酌情减免。

本案中你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

理由如下: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以是否受其抚养教育为标准来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该款规定的含义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两种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
1、继父母未对继子女抚养教育,则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2、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生父母和生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本案中,你的继母未对你抚养教育。

1、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是狭义的抚养教育,仅针对未成年人存在。
20岁你早已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生父母在法律上也没有义务、事实上也无法再对你进行“抚养教育”。

2、如果你成年后暂时没有完全独立,家庭对你提供过帮助,那并不是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而是对成年家庭成员的生活接济和扶助,而且你没有接受过继母的资助。这充分说明,你们仅仅是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并非一个概念。
事实证明,你在生父和继母结婚一年后,就开始贴补家庭生活开支,并且从未间断;这种行为是你对成年后接受的来自家庭的帮助的很好回报。

由以上一、二可知,你和继母间的关系,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亦即你对继母没有赡养义务。

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来说你有赡养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你有无父亲续弦后未在家中待过的证明,如果待过,你哪怕只吃了继母做的一餐饭,洗一件衣,就算抚养和照顾过。

当然,上面只是抠条文,钻了法律孔子,认定你确有义务。

从道义上讲,看在父亲的份上,继母有困难,你扶助扶助也是应当的。抚养继母的负担方面应与继母亲子协商,继母亲子理应多负担些,如果继母亲子没有收入,你也只好多负担些。(大家能理解,让你吃亏了,但这是多么崇高的吃亏啊。)

新浪的网友回答是正确的

继父母这种拟制血亲之间的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第27条第2款关于“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的时候,他们之间才存在对应的法定赡养义务。

因此,跟据你上文提供的情况,你继母并未对你尽过抚养教育义务,且在你父亲逝世以后,他们之间夫妻关系也自然解除,她也不再是你的拟制血亲,因此,你无需赡养你的继母。

应该不承担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就有司法解释。而且现在仍然有效。该案的具体情况没找到,但是,高最高院的答复很明确,虽有继母之名而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不用赡养继母。详情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
79民他字第34号

颁布日期:19791102 实施日期:19791102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1978〕津高法第27号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补充报告、津高法〔1979〕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补充意见均已收悉。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参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号批复精神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院所报情况,侯国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后与继母赵淑珍商定,每月由他们三人供给赵淑珍生活费,但家中财物赵不能变卖。后因赵淑珍变卖财物发生争执,侯国文等停付生活费。赵淑珍诉于法院要求侯国文等负责赡养。我们认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时,可再做侯国文等与赵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本着团结互助的原则,按双方原协议的精神协商解决。这样处理,既有利于照顾赵淑珍的生活困难,又便于将来解决侯国文等因继承侯志修和赵淑珍的房屋可能发生的纠葛。
(二)此案,如按原协议调解无效,必须由法院判决时,我们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号关于赵淑珍诉侯国文等三人赡养案的处理意见。我们认为,侯国文等虽称赵淑珍为继母,但赵对侯国文等并未尽抚养义务,因而,双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庭不宜用判决方式强令侯国文等对赵淑珍履行赡养义务。赵淑珍本人有亲生子女,她的生活应由其亲生子女侯国红等负责赡养。
此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
如果你继母对你进行了抚养教育,则你对她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主要看你20岁至21岁期间,你继母有没有给钱你读书、生活,如果有的话,你对她就有赡养义务,如果没有,则你也没有对她赡养的义务。

不过,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半段的“子女”应该做限制解释,即是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
而继母与你爸爸结婚时,你已成年,有生活能力,因此不需要继母的抚养教育,所以无需对她赡养。——这是可争论的点子,并非绝对。

根据《婚姻法》第21条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和第27条第2款关于“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来看,因你和你的继母并未形成过抚养教育的关系,因此你和你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从法律上来讲你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如果你鉴于她曾经是你父亲的妻子,你可以适当照顾,那是你的美德,不是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