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单美嚼:如何推迟报税时间(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2:28:33

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关于延期申报的概念和原因
1. 延期申报的概念。所谓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
2.延期申报的原因。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的具体原因有多种多样,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所谓主观原因,是指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思想上的缘故,如不重视等而造成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所谓客观原因,是指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以外的客观情况,如发生不可抗力等而造成不能按期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
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申报,因其原因的不同,在税务处理上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是由于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的,税务机关应当本着严肃国家税法和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则,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提出申请需要延期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的,税务机关本着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允许其延期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
(二)延期申报的条件
1.延期申报条件的概念。所谓延期申报的条件,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时,可以延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书的情形。
2.延期申报的具体条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按照这一规定,延期申报的条件是:
第一,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所谓"不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办理。"不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以外的客观情况造成不能,而不是指主观上的不能,如果客观上能够办理而主观上不去办理,也不属于"不能"。同时,不能按期办理在时间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即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之前,如果规定的办理期限已经过了,就不属于"不能"按期办理,而是属于"不"按期办理。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延期申报的实践,准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的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但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不可抗力情况是指风、火、水、地震等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
第二,须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需要延期申报,并不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决定.而是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申报。对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8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第七条中也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在核准延长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期限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时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延期申报的实践,允许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由当地主管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困难程度核准,通常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这是延期申报的附加条件,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准其延期申报时,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先预缴税款。这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一种预防措施。预缴税款的数额则按照上一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确定。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必须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对此,早在1958年由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中曾经作过类似规定,其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规定交纳税款的期限内不能计算出应纳税款的,可以按照上期交纳的金额或者估计一个纳税金额先行交纳,等到下期一并结算清交。"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1月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一般都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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