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创新天地:法律问题,高手们请来看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8 07:21:12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误多付给其1万元.甲用这1万元经商,获利5000,其中2000元为成本,后来银行在一个月后发现了这件事,要求甲返还1万元,包括1个月的利息及获利的3000元,请问银行的这种做法对吗?请详细解答,谢谢各位
银行方的回答是这样的:"这个10000元是甲不当得利而来的,本应归还,此外,甲用这10000元赚取的3000元也是非法的,故应该返还1万元及1个月的利息及你所获得的3000元,我看到楼下提出了"收缴"这个词,那么收缴和返还有什么区别呢?能解释一下吗?

银行的做法不对。

理由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此可见,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以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为限。银行的损失不过是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其他内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0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原131条)
由此可见,不当得利方没有向受损失方返还用不当得利所得的其他利益的义务。但由此取得的利益并不当然归不当得利方所有。
不当得利方有权扣除劳务费用,其他的收益应当被“收缴”而不是返还。

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也就是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就是孳息是不是也要返还.

这个应该分析当事人的善意和恶意.如果当事人是善意,那么只用返还得利本身,孳息是不用返还的.而如果是恶意,则要返还孳息.

区分善意恶意标准是是不是明知这是不当得利.这个人取钱的时候明显知道这不是他应该有的钱,却还用其去经商,显然应该把孳息一同归还银行.

因此他应该返还利息,本金和所有利润.

银行的做法不正确!

行为人得到本不属于他的利益、银行受到损失,所以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分善意与恶意,本案人明知不是自己的钱,却用了,属恶意。

如果受益人善意的,返还的不当利益以现存利益(包括现存孳息)为限,利益已经灭失的不须赔偿;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恶意,返还时应返还本金及利息。对于利润,《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因此,利润应当收缴国家而非返还,否则又构成了新的不当得利。但,这一条文备受学界指责!

所以,银行在扣除许某劳务管理费用后,剩下的一律收缴国库。

再罗嗦一点:实务中如何证明这1万元产生了收益很困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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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就是交给国家,反还就是再给人家哦

是对的,出处楼上的已经说了,就不多缀了,肯定得追回那3000的非法所得,以前有这种案例

1W元应该归还银行 很显然这笔钱是属于不当得利
子息也应该归还银行
由这笔钱所产生的利益由于举证原因 在现实中很难推定属于哪一方 但是按照法理来讲应该判给银行

此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需要区别情况对待
如果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属于善意取得,则只需返还原物;如果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属于恶意取得,除返还原物外,还应返还孳息。
上述情况当中,显然得利人应该属于恶意取得。应当返还原物(一万元)及孳息;但是,在司法实务过程中,由于很难对孳息部分举证,所以孳息只能按照一般可以确定的标准给付,例如:同期银行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