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各国的文化特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5:10:45

【内容提要】欧洲一体化是集经济一体化、政治一体化、社会规范化、文化均质化于一身的综合性进程。欧洲文化以其丰富的内涵和深邃的理性构成了一体化广阔的人文背景和基本要素。欧洲一体化既是同一性的,又是多样性的,是“欧洲自性”和“民族自性”的结合。自欧洲一体化进程启动以来,文化因素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深刻影响了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基本原则、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及其表决机制和程序,对正在实施的欧盟东扩的范围选择、标准要求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文化的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和明显。
【关键词】欧洲一体化 欧洲文化 文化影响

战后欧洲一体化进程是自民族国家产生以来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的最高成就,其发展到目前的程度不仅出乎世界各国的意料,也大大超越了欧洲各国政治家们的想象。欧洲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和地缘政治、经济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欧洲一体化不仅意味着欧洲的经济一体化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同时也意味着欧洲文化的“均质化”。欧洲一体化始于经济领域,外溢于政治、防务和社会领域,但将终结于文化领域。欧洲各国只有在文化上紧密融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文化欧洲,欧洲一体化才算最终实现。实际上,自欧洲一体化进程启动以来,文化因素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文化因素必将对整个进程产生更大的影响,甚至将直接决定一体化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结局。

一、欧洲文化的内涵及特点

所谓文化,是“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们普遍持有的见解。”①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科拉克洪(Clydkluckholn)认为,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和外显的模式中,借助于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和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他们认为,文化可以分为内隐结构和外显模式两部分。文化的内隐结构由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和审美方式构成,其核心是价值观念,它是文化中最一般、也最持久的东西;文化的外显模式由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构成,它取决于内隐部分,也是内隐结构的存在和表现方式。②而政治文化则构成了一切伟大文化的核心,古希腊文化的核心不是断臂的维纳斯,而是雅典民主政体。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关于政治生活的心理学”,“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 它同样表现为内隐和外显两种形态。本文将主要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欧洲文化。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欧洲文化经历了一个从近代到现代、从野蛮到文明的演变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家亚历山大•温特认为,以欧洲为中心的西方社会经历了三种不同的文化形态: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霍布斯文化的道德基础是所谓的“性恶论”和不容“异类”的观念。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人充满了自私、贪婪和做坏事的欲望,“人对人象豺狼”,社会则处在“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中。每个国家也都把别国看作“敌人”,在国家利益上都尽可能地“损人利己”,国际关系始终处在混乱、冲突甚至“无限”的战争中,“战争成了一种制度”。“杀戮和被杀是霍布斯文化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 在普遍仇视的状态中,“异类”是没有生存和自由的权利的,对“异教”的“十字军东征”正是这种文化的具体体现。在欧洲内部,这种文化还导致了“权力集中”和“建立帝国”。洛克文化的道德基础是“生存和容许生存”,即“我活也让别人活”。它把国际关系确定为一种竞争对手关系,从而使国际社会摆脱了战争的无限性和“国家的高死亡率”。自我克制、“竞争与合作构成了洛克文化国际关系的特征。” 而实现这一点的基本条件是约束人们和国家杀戮、作恶的法律和“法治”。因此,“性恶论”导致了欧洲法律体系的发达和欧洲人法制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制衡理论”、“均势理论”及其相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也导致了人权观念、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的发展。秩序、法制、民主、容忍、共存等日益成为欧洲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然而,“洛克文化不是一种完全的法治体系”,实际不稳定的,因为“战争被认为是正常和合法的”。 而一旦约束战争的机制失灵,战争就可能再次无限化,从而回到霍布斯文化状态。康德文化的道德基础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其规范性基础则是“法治”。它把国际关系定位为朋友关系,在此种关系中“非暴力和团队行为已经成为规范”,“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模式超越了竞争与合作,不仅不以对方为敌,而且将对方的利益内化为共同体的利益,并由此建立了新的合作观念。” 温特将这种结构称之为“共同体”,认为共同体各成员建构了充分的、“群我”的集体认同。这是最高一级的文化形态。事实上,从逻辑顺序而非时间顺序上看,欧洲文化恰恰经历了从霍布斯文化到康德文化的历史演变。就目前来讲,欧洲文化比较明显地体现了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的某些特点,是二者的混合体。
欧洲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点,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上述文化的两分法,可以将欧洲文化分为两部分,即内隐部分和外显部分,或称之为观念性文化和结构性文化。同时,欧洲文化不是单一的,它既是一个拥有共同文化内涵的同一性的文化,又是一个包容了不同民族文化特性的多样性的文化,“它是内涵着‘认同中有多样’(diversity in identity)和‘多样中有认同’(identity in diversity)的综合概念”,“就其整合性可见其宏观上的同(identity),由此而产生‘欧洲主义’。就其支脉的分殊性又可见其微观的异(diversity),由此而产生‘民族主义’。”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有关论述,可以把同一性的欧洲文化(亦被称为“欧洲的自性”、欧洲的“结构认同”)归结为基督教文明、法制观念、人权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竞争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解精神、容忍态度、协商精神、非暴力观念、秩序观念、互助观念、个人主义、理性主义、实证主义、浪漫主义等观念性文化,以及宪政、三权分立、普选制、代议民主制、内阁制、独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自由贸易和市场体制等结构性文化。 此外,还有欧洲各民族共有的关于建立统一欧洲的“欧洲意识”、“欧洲主义”等。而多样性的欧洲文化(亦被称为“民族的自性”、欧洲的“国家认同”)主要是指欧洲各国的民族主义情感、不同的民主观念及其实施方式、法律体系的差异、经济自由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不同、对各自文化及其表征(语言、货币、艺术等)的钟爱以及民族历史自豪感等。例如,法兰西文化具有明显的“大陆型”特征,它的“天然联系”主要在欧洲大陆。自大革命起法国就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共和民主制度,消除了一切封建残余;在法律上它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成文法丰富而严谨;在宗教上它属于天主教欧洲;其人民对法兰西民族悠久的语言、文学、艺术、货币、生活方式和辉煌的历史怀有一种深深的民族优越感。而不列颠文化则是“海洋型”的,它的“天然联系”首先是英殖民帝国、英联邦和美国,然后才是欧洲大陆。它对其历史上形成的君主立宪情有独钟,对19世纪“大英帝国”的辉煌充满自豪和怀恋,以至于对过去形成的一切(英语、英镑、以莎士比亚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文学等)有着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愫。在法律上,它属于英美法系,强调判例的意义;在宗教上,它属于新教欧洲。德意志民族在历史上则是一个“既极其‘保守’,又特别‘先进’、既古老又富有朝气的民族。”“它的社会制度一直是极端反民主的独裁专制制度”,直到二战后才在外来强力的推动下走上自由民主的道路。“他们认为自己的民族是属于最优秀民族当中的一员,日耳曼民族的品质、文化、哲学、宗教、语言,等等,都是优秀无比的。”另外,德意志民族素有崇拜权威、严守纪律的传统等。 因此,欧洲文化“对‘外’是‘欧洲主义’;而对内是‘民族主义’”,欧洲联盟正“是‘欧洲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结合。”
欧洲文化的上述特点对欧洲一体化进程及其结构特征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文化因素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

自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以来,欧洲一体化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不断深化和巩固的过程。从其成员构成来看,已从最初的6国发展到目前的15国,2004年5月以后还将扩大为25国,一体化的文化背景也日益丰富多彩;从一体化的领域来看,已从最初只涉及部分经济领域的煤钢共同体发展到目前包括经济、政治、外交、防务和社会各领域的全面的欧洲联盟;从发展最快的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来看,已由最初的自由贸易区经过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发展到了目前的经货联盟;它的结构体系也从最初的单一结构发展为目前复杂的三大支柱结构。而欧洲一体化发展的每一步无疑都受到了欧洲文化的影响,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实际上,在一体化进程正式启动之前,欧洲已先期经历了一场长达几个世纪的推动欧洲统一的文化运动。首先,欧洲文化自诞生之日起就蕴含着统一的因素。在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欧洲是统一于基督教信仰的,欧洲人拥有共同的“天国”和共同的上帝,拥有统一的精神世界。正是这种精神认同使欧洲各民族产生了有别于外邦的“欧洲意识”。随着民族国家的诞生,欧洲开始四分五裂并陷入了持续不断的冲突和战争之中,而这又从反面激起了欧洲人对恢复“欧洲统一”的强烈愿望。“欧洲统一”的观念首先反映在思想家的著作中,并形成了以追求和平为目的的建立新国家结构和国际结构的政治学。 欧洲民间的“促统”思想和运动也从未间断过。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性后果震惊了欧洲各国,促使欧洲朝野开始认真对待欧洲联合的问题,形成了广泛的社会运动。二战结束后,在探索持久和平途径的过程中,欧洲人终于开始了以“地区一体化”为标志的统一进程,绵延数百年的欧洲联合思想终于进入了实践阶段。因此,欧洲一体化决不仅仅是“政府行为”的结果,它的基础性条件恰恰是欧洲各民族共有的欧洲文化。前欧共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甚至认为欧共体是“思想的结晶”。
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文化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一,对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影响。自民族国家产生以来,欧洲文化始终处在一种“双重自性”的结构中。渴望欧洲统一的“欧洲自性”与主张民族利益至上的“民族自性”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由此决定了欧洲文化和欧洲国际关系的整体面貌。在结构内部,两种“自性”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民族自性”的膨胀必然导致“欧洲自性”的萎缩,反之亦然。它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以国家主权为中心的国家利益问题。“欧洲自性”以欧洲的联合和统一为目标,各民族国家利益作为欧洲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对后者只能服从而不能超越,国家主权因而必须在较大程度上作出让渡。“民族自性”则强调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不承认国家之上的任何权威,它使各主权国家很难完全融为一体,导致合作的有限性,甚至导致分裂、冲突和战争。因而,当“民族自性”成为主导性欧洲文化时,欧洲就会陷入分裂和混乱,而在“欧洲自性”主导欧洲文化的情况下欧洲便会走上联合甚至一体化的道路。长期以来,“民族自性”一直是欧洲各国制定对外政策的主导因素,甚至目前主权问题依然是欧洲一体化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这决定了所有以损害和削弱各国主权为主要内容的一体化设计注定要失败。这也正是“联邦主义”一体化思想在实践中一再遭到拒绝的主要原因。于是,以个别领域的一体化为起点的“功能主义”和以松散联合为特征的“邦联主义”便成为欧洲各国的最佳选择。而且,一体化也只能从对主权影响最小而对和平保障最有利的领域开始,在战后初期这便是煤、钢领域。因此,欧洲一体化以煤钢共同体为突破口和起点也就不难理解了。欧洲文化的上述特点还决定了欧洲一体化只能采取渐进的、功能外溢的模式,只能从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导出其他领域的一体化。
第二,对一体化法律建设和机构设置的影响。欧洲是近代民主法制思想的发源地,欧洲各国均建立了以宪政、三权分立、普选制、代议制、司法独立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与核心内容的民主法制制度,民主法制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并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普遍准则。欧洲文化的这一特点深深地影响了欧洲一体化的法律建设和机构设置。首先,它使欧洲一体化从一开始就遵从法制的原则,确立了法律在一体化中的突出地位。欧洲一体化开始于有关欧洲煤钢共同体的谈判,而共同体条约这一法律文件的签署和通过则标志着一体化迈出了第一步。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签署到目前《欧洲宪法》的即将出台,欧洲一体化发展的每一步都首先体现为相应的法律成果,并通过法律得以巩固。欧洲一体化走过了一条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欧洲法律体系的道路。目前,欧盟已拥有一整套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内容十分丰富和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长达8万页的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因而欧盟也被称为“法律共同体”。 其次,欧洲一体化的机构设置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和代议制的特点。欧盟的主要机构有5个,即欧洲理事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盟的大政方针;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关,负责制定欧盟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上述机构做出的决定和监督有关条约的执行;欧洲议会主要是一个咨询机构,具有监督、建议、审议、批准和预算等职权;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有关欧盟法律的解释、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等事宜。尽管在权力分配方面欧盟与各国明显不同,如欧洲议会未被赋予最高的立法职能等,但在欧盟各机构之间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的分立、独立和相互制衡则是极为明显的。而且,某些机构的代表由选举产生,具有代议制的特点。再次,“欧洲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共存与交融使欧盟一体化机制具有极为特殊的性质特征。逻辑上,欧洲文化的同一性导致欧洲一体化机制的超国家性质,而其多样性则导致一体化的政府间性质。一方面,总体上讲,目前欧洲一体化的政府间性质是很明显的。不仅其条约的创建和修改需由政府间会议讨论决定,而且其机构的活动也仅限于成员国授权的范围,其职权来源于共同条约的规定。因此,“共同机构即使权力再大,它也不可能拥有使自己不断增生的权力” 。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以及司法与民政事务方面尤其如此。但另一方面,在成员国让渡权力的领域,一体化活动就不再是简单的政府间性质。“在委员会提议、理事会决策、欧洲议会审查、欧洲法院作司法监督这样一个决策进程中,共同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体的活动,而非一般的政府间组织”。一般认为,“欧洲理事会明显属于政府间性质,而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委员会等机构往往被认为属于超国家机制”,但“同一机制在不同场合也具有不同属性”。因此,欧盟“一体化机制并非具有单一的政府间性质,或超国家性质,而是多种性质并存于同一体系的不同层面。”
第三,对一体化表决机制的影响。欧盟机构的表决机制分为三种:一致同意、特定多数和简单多数。从文化角度看,其中每一种都体现了不同的意义。一致同意具有政府间属性,体现了较多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意义,它给予每一个成员国以否决权。正因为如此,具有强烈民族主义意识的法国戴高乐政府一度对欧共体实施了长达6个月的“空椅子政策”,要求修改欧共体的表决机制,实行一致同意的原则。而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则具有超国家属性,体现了较多的“欧洲主义”意义。长期以来,在几乎所有重大问题上欧共体都实行了一致表决制,但恰恰这一点造成了其决策效率的缺乏,大大阻碍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随着欧洲联盟的成立和欧盟东扩计划的实施,原有的表决机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自冷战结束以来,欧盟加快了表决机制方面的改革,逐步扩大了多数表决制的适用范围。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欧洲主义”意识在欧盟内部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仅欧洲一体化的实施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和广阔的文化背景,而且一体化的模式、进程、性质和特征都深受欧洲文化的影响。

三、欧盟东扩的文化视角

东扩是欧盟的一项跨世纪宏伟蓝图,是欧盟在综合考察了冷战后的世界形势和欧洲局势后做出的战略抉择,它将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实现欧洲的统一。与前几次扩大不同,欧盟此次扩大具有更为鲜明的文化色彩和更为明确的文化意图。
首先,东扩战略是在东欧各国发生剧变并进行全面改制的形势下制定和实施的,具有鲜明的文化背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起,在苏联“戈尔巴乔夫改革”的带动和影响下,东欧各国纷纷摒弃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废除一党制和计划经济,并按照西欧的价值观念、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模式重构自己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此同时,它们纷纷提出“回归欧洲”的口号,积极要求加入欧洲组织,重新成为“欧洲”的一部分。 东欧国家认为,它们与西欧各国拥有共同的基督教文化和价值观念,加入欧盟既可以为其民主化进程提供新的动力,又有利于促进其民族心理的转变。与政治和经济因素相比,“社会心理因素或许是最重要的:回归欧洲等于加入西方文明,回归欧洲也等于还原‘欧洲人’。”因此,加入欧盟“是这些国家在寻求它们属于西方的证言。” 出于地缘政治、经济、安全和文化的考虑,欧盟也将东扩视为欧洲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步骤。经过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2002年12月的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吸收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2003年上半年签署了入盟条约。
其次,欧盟为中东欧国家制定了明确的政治、文化入盟标准。与以往几次扩大不同,此次欧盟东扩除了为申请国制定了严格的经济入盟标准外,还首次明确提出了以民主、法制、人权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文化入盟标准。欧共体在最初签订“欧洲协定”时就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文化要求,将尊重民主制度、人权和市场经济作为协定的基本原则,要求联系国继续进行政治和经济改革,遵守法律和维护人权。1993年制定的“哥本哈根标准”更明确地规定了联系国入盟的政治、文化条件:申请国必须是稳定的、多元化的民主国家,至少拥有独立的政党和定期选举制度、依法治国、尊重人权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必须建立可以发挥功能的市场经济,实行竞争、价格自由化等政策;以西欧国家的法律为范本改革法律体系,逐渐与欧盟的法律制度融合。 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加强了对入盟申请国的政治、文化诉求,第一次将政治、文化条件同成员国资格直接联系起来,明确指出,如果申请国严重违反民主原则将被推迟接纳入盟。 此后,文化标准一直被欧盟视为接纳新成员的必要条件。
再次,在确定入盟国名单和东扩边界时,欧盟表现出明显的文化选择倾向。东扩伊始,在欧盟内部就有关于“谁不属于欧洲”和“何处是欧洲边界”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文化因素被赋予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争论目前仍未结束,但首批入盟国名单表明,欧盟在确定东扩目标时有着明显的文化选择倾向。在已确定的10个首批入盟国中,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马耳他都是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新教)国家,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被认为基本达到了欧盟制定的标准。而未被接纳的保加利亚、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土耳其等国,其国内多数居民则信仰东正教或伊斯兰教,其民主和人权状况也常常遭到欧盟的批评。 尤其是1987年就提出入盟申请的土耳其,尽管其各项经济指标普遍好于上述10国,但仍被拒之门外。究其根源,文化上的差异被普遍认为是主要原因。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前苏联共和国则在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加入欧盟的可能性之外,其中文化方面的考虑占有很大份量。德国前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认为,目前的欧盟15国都是属于“被打上欧洲文化烙印”的国家,波兰、匈牙利、捷克、波罗的海沿岸三个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以及斯洛文尼亚也都“属于共同的欧洲文化”,而塞浦路斯在文化特点方面(除去它的土耳其部分)“与欧盟成员国希腊几乎没有区别”,其他入盟候选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伐克和马耳他的文化归属“存在疑问”,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个国家“只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文化圈”,而土耳其则无庸置疑“不属于欧洲文化圈”。因此,他坚决反对欧盟考虑接纳土耳其入盟的问题,因为“如果仍有人坚持接纳土耳其加入欧盟,就必须知道,它将来以什么理由来拒绝埃及、摩洛哥、阿尔及利亚或者利比亚可能提出的加入申请。” 比利时前首相马尔腾斯也认为,土耳其不属于欧洲文化范畴,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不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
最后,欧盟有一整套帮助候选国改造其国内制度的文化政策。为了顺利实现东扩的目标,欧盟不仅为中东欧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入盟标准,而且还积极帮助这些国家改造国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其尽快达标。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其中包括改革候选国法律体系、树立新的法制观念、完善选举制度、建立公民社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青年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育共同的欧洲观念,以及文化教育现代化等方面的内容。另外,欧盟还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议等方式,加强了与候选国的文化交流和合作,加大了对这些国家的文化资助力度。

小结

从文化视角观察和分析国际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不了解国际体系层次的文化内容,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现实主义学者都无法解释现代国家和国家体系的行为。” 对欧洲一体化的研究同样如此。
欧洲一体化经历了一个从局部经济领域到所有经济领域,再到政治领域和安全领域的逐步深化的过程。而一体化的每一步深化都伴随着欧洲各国在文化上的斗争和协调。一方面,文艺复兴后在欧洲各国普遍发展与繁荣起来的共同的“欧洲文化”促进了它们的接近和融合;另一方面,不同民族根深蒂固的“本土”文化又使各国在建立统一的“欧洲文化”的过程中必然会进行某种程度的“碰撞”和“整合”。正是在这种“碰撞”和“整合”过程中,欧洲文化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均质化”,变成了一种难分你我的混合体。实践证明,文化因素对欧洲一体化深化的成功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在欧洲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中,欧洲文化本身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更多的色彩。正如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指出的,“保守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对一个社会的成功起决定作用的,是文化,而不是政治。开明地说,真理的中心在于,政治可以改变文化,使文化免于沉沦。”
作为欧洲一体化的组成部分,欧共体(欧盟)的扩大同样受到文化因素的巨大影响,特别是在此次欧盟东扩中文化的影响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而无论是此前接纳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和芬兰,还是目前对东欧十国的接纳,更不用说将来对土耳其的接受,都存在一个对被接纳者进行文化改造和融合的问题。相对来讲,经济和政治的改造要容易得多,而文化的改造和融合则是一个极其艰巨和复杂的过程;结构性的、制度性的文化改造要容易得多,而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改变则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深化和扩大,欧盟内部的文化影响将会越来越突出,文化之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一方面,一体化向政治、安全领域的扩散和外溢将直接触及欧盟各成员国国家主权的核心和最敏感的部位,从而刺激各国内部民族主义的神经,这势必会引起民族主义甚至极端民族主义的反弹(近年来欧洲右翼民族主义势力的抬头正是这种反弹的表现)。另一方面,“每吸收一些新成员,就意味着增加了‘共同体’的多样性” ,也意味着为不同文化之间的协调和融合增添了某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处理好欧盟共同利益和各民族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新老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关系将更加困难。近年来,“欧盟几个主要成员国公众对(欧盟)扩大的支持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和爱尔兰均下降了4个百分点,英国下降了3个百分点,希腊下降了6个百分点。法国赞成和反对扩大的比例为40:47。” 这也意味着欧洲一体化的阻力将越来越大。然而,欧洲一体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共同的利益将使欧洲各国在共同文化的基础上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欧洲一体化的成功经验使欧洲文化具有很大的向外辐射和传播的功能,它的一整套制度、规则、标准、价值观和文明理念被认为是符合人类利益的积极成果,且行之有效。因此,欧盟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将会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和地区,首先是周边国家和地区,如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以及地中海沿岸国家等。其中许多国家已明确表达了加入欧洲一体化的意愿,并在实践中积极向欧盟标准靠拢。这为进一步扩大欧盟在国际上的影响、提高欧盟的国际地位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