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沽湖一日游怎么安排:中国古代历代政府对西藏的管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3:02:57

自十三世纪中叶西藏地方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

明朝(1368-1644)

1368年明朝取代元朝统治中国后,取消了在中央政府设立宣政院作为专管西藏事务的机构,以及封赠西藏僧人为帝师的制度,建立了一套别具特色的僧官制度,其最高级别的僧官称“法王”。法王和元朝帝师不同,不驻京,没有管理全国教务的职权,也无固定领地,品级属荣誉性质,虽有高低,但互不统辖,且都不管政务。法王之下的僧官封号为“王”,他们各有领地,分别统辖一定区域,但互不统属,直接听命于中央政府。

清朝(1644-1911)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后,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管理西藏的法规和制度,以确保对西藏地方行使主权具有法律、制度的保证,因而更加卓有成效。

第一,法定西藏的行政区域。清朝中央政府在划分全国的行政区划时,法定了西藏的行政区域,以法规的形式,划定了西藏与毗邻的云南、四川、青海、新疆的行政区界。西藏(当时亦称“卫藏”)的行政区域即相当于今西藏自治区的辖区。

第二,决定西藏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权组织形式。清朝1793年颁发的《钦定西藏章程》和作为清朝行政法规汇编的《大清会典》明确规定:在西藏,达赖、班禅分管前、后藏的宗教和部分行政事务,互不统属,而驻藏大臣则总揽全藏。

第三,封赠西藏的宗教首领。公元1653年,清朝中央政府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恒喇达赖喇嘛”;公元1713年,册封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此后,历辈达赖、 班禅必须经中央政府正式册封才为合法,成为历史定制。

第四,为了防止宗教首领以权谋私或膨胀势力,清朝中央政府于公元1793年建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革除此前由达赖、班禅或大喇嘛自行决定继承人选的弊病,改由在驻藏大臣监督主持下,经金瓶掣签选定达赖、班禅或大喇嘛继承人的候选对象,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后,才为合法继承人。这是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宗教加强行政管理的关键措施,也是对西藏行使完全主权的一种体现。

中华民国(1912-1949)

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次年建立了合汉、满、蒙、回、藏等民族为一体的中华民国。民国期间中央政权更替频繁,但是,历届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基本政策,始终坚持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一,利用政府宣言和立法等形式,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先生主持制订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总纲”第三条规定西藏是中华民国22行省之一。这是以“临时宪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规定了民国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此后公布的《宪法》中有关西藏地方的规定,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都是强调西藏地方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

第二,建立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蒙藏局和蒙藏委员会。民国于1912年成立蒙藏事务局,直属国务院,作为主管西藏、蒙古地方事务的中央机关,蒙藏事务局于1914年改为蒙藏院。1927年迁都南京,成立南京国民政府之后,对蒙藏院进行了改制,正式设立蒙藏委员会。九世班禅、十三世达赖和西藏地方政府的驻京代表贡觉仲尼、章嘉呼图克图、喜饶嘉措大师等,都参加了蒙藏委员会,著名的佛学大师喜饶嘉措还曾任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

第三,加封达赖和班禅,主持其灵童转世和坐床典礼。民国之初,被清朝革去名号,出走印度的十三世达赖向民国政府表示了归国的意向。有鉴于此,袁世凯于1912年10月28日发布大总统令,恢复达赖喇嘛名号。时隔不久,十三世达赖即由印度返回西藏。为了缓解西藏内部矛盾,表彰九世班禅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贡献,袁世凯又于1913年4月1日发布了“大总统加封班禅令”。

1933年12月,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西藏地方当局依历史惯例呈报中央政府,国民政府追赐十三世达赖“护国弘化广慈圆觉大师”封号,并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黄慕松入藏致祭。1938年,在摄政热振活佛主持下,按照宗教仪轨,在青海寻访到十三世达赖的转世灵童拉木登珠。1940年2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命令,批准“青海灵童拉木登珠……免于抽签,特准继任为第十四辈达赖喇嘛。”吴忠信作为中央政府特派代表与西藏摄政热振共同主持了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典礼。1937年12月,九世班禅在准备回藏途中,在青海圆寂,国民政府立即追赠“护国宣化广慧圆觉大师”封号,随后又派考试院院长戴传贤赴甘孜致祭。1949年初,国民政府派特使参加了在青海塔尔寺举行的九世班禅转世灵童庆典,明令公布官保慈丹为第十世班禅。8月,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关吉玉作为国民政府专使,赴青海主持了第十世班禅的坐床典礼。

第四,吸收西藏上层僧俗人士参加国家管理。民国时期的历届国会、国民政府时期召开的历次国民大会都有西藏地方的代表参加。例如,1946年11月15日,国民大会在南京召开,12月25日结束。这次大会以制定宪法为主旨,通称“制宪国大”。出席这次会议的西藏代表有图丹桑批、计晋美等1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成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达赖于1951年1月27日派人到新德里请中国驻印度大使转达他致中央人民政府的信件,表示愿意进行和平谈判。2月28日达赖又派出以阿沛等5人为代表的谈判团,于5月23日在北京与中央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签订后,达赖致电毛泽东主席说,对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

班禅额尔德尼也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1959年3月,西藏地方政府多数噶伦和上层反动集团全面发动了旨在分裂祖国、维护封建农奴制的武装叛乱。中央人民政府命令驻西藏的人民解放军坚决平息了叛乱。十四世达赖喇嘛外逃,在境外成立“流亡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同年3月28日发布命令,宣布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

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顺应西藏人民的意愿,在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社会的主人。

1965年9月正式成立了西藏自治区。

从公元前起,开始有先民居住在青藏高原。以后,经过漫长的岁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成为现在的藏族。
吐蕃王朝
公元七世纪初,唐朝建立起强大的统一政权。与此同时,藏族的民族英雄松赞干布兼并十余个部落和部族,在西藏高原实现统一。松赞干布在位期间,锐意修好唐廷,吸取唐朝的先进生产技术和政治文化成果。他曾两次派遣大臣赴唐廷求婚,于公元641年迎娶了唐太宗的宗女文成公主。唐高宗封松赞干布为“附马都尉”、“西海郡王”,后又晋封为“宾王”。松赞干布奠定了吐蕃与唐朝200余年频繁往来的“甥舅亲谊”。

公元821年,吐蕃王赤热巴巾三次派员到长安请求会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员与吐蕃会盟官员在长安西郊举行了隆重的会盟仪式。次年,唐朝与吐蕃结盟于拉萨东郊。此次会盟时在唐长庆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称“长庆会盟”。会盟双方重申了历史上“和同为一家”的甥舅亲谊,商议今后“社稷如一”。记载这次会盟内容的石刻“唐蕃会盟碑”共有三块,其中一块立于拉萨大昭寺前。

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
13世纪初,成吉思汗在中国北部建立蒙古汗国。
1271年,蒙古汗政权定国号为元,并于1279年统一全中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政权,西藏成为中国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个行政区域。

自13世纪中叶西藏地区正式归入元朝版图后,中国虽然经历了几代王朝的兴替,多次更换中央政权,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

1368年明朝建立后,采取了普遍封赐的政策,对具有政治实力的地方诸教派首领均赐加以“王”、“法王”、“灌顶国师”等名号;王位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遣使册封。明朝中央对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袭了元朝的办法,先后设置乌思藏、朵甘两个“卫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分别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地区的军政事务。其间,帕竹地方政权在西藏部分地区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任各宗的行政首脑,明朝皆授以官职,使其既为宗本(相当于县长)又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对西藏的治理更加严密,使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主权管辖的施政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1652年,五世达赖进京入见。
1653年,顺治皇帝颁赐金册、金印,敕封五世达赖,正式确定了达赖喇嘛的封号。
1713年,康熙皇帝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为“班禅额尔德尼”,正式确定了班禅喇嘛的名号。自此,达赖喇嘛在拉萨统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区,班禅额尔德尼在日喀则统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区。
1727年,清朝设立驻藏大臣,代表中央监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与四川、云南、青海的区界,就是于此时派员正式勘定的。
1750年,再次调整管理西藏的行政体制,废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厦”),规定了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务的体制。
1793年,清朝政府就驻藏大臣的职权、达赖与班禅及其他大活佛转世、边界军事防务、对外交涉、财政税收、货币铸造与管理,以及寺院的供养和管理等,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共29条。此后100余年,29条章程确定的基本原则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体制和法规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巩固国防,坚决驱逐帝国主义势力;西藏地区一切涉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藏军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
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现行制度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不予变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西藏的社会改革,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解决,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
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分别致电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决心维护祖国主权的统一;西藏各阶层僧俗人士和各地藏族领袖也表示坚决支持。从此,西藏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联袂赴北京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达赖喇嘛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班禅额尔德尼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达赖喇嘛就任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

西藏从来都是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