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优秀研修组长:法律问题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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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与乙二人因为做买卖抢摊摊位造成争执并斗殴,甲某个子小被乙打得鼻血长流,甲气急败坏就近抢来附近猪肉摊的杀猪刀捅向乙某腹部,不幸刺中乙某肝脏,乙某当场倒地,甲某后悔莫急,马上将乙送至医院,并立即打110报警表示自首,其后,乙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甲与乙二人因为做买卖抢摊摊位造成争执并斗殴,甲某个子小被乙打得鼻血长流,气急败坏,甲顺手抄来附近猪肉摊用于砍猪骨的大菜刀,向乙砍去,乙用手臂格挡,其手被甲砍至断肢,甲后悔,立即将乙送往医院。乙之兄弟丙闻知后提菜刀往医院找甲,正巧在大厅撞见,丙提刀冲向甲,甲见状拼命闪躲,进了死胡同,甲从地上拾起一只铁桶,向丙砸去,正中丙头部,后经法医鉴定,丙当场死亡。

请分别说出上述案子的甲,乙,丙分别是什么刑事行为,犯罪的是什么性质。
会怎么判

1,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因此,我认为第一个案件存在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两种可能性。从甲的客观行为来说,我认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而不是楼上的几位所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首先,行为人甲没有希望乙死亡的心理状态,所以,可以排除直接故意杀人。

其次,行为人甲用尖刀向乙的腹部刺去,显然,甲作为一个成年正常人应当知道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而不仅仅只是伤害的结果。本案符合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就是说行为人甲用尖刀向乙的腹部刺去的行为属于放任乙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即使其后甲后悔并及时救治乙,但仍然不能排除其放任的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心态。

所以,我认为第一个案件正确的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既遂,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属于放任(间接)而不是希望(直接)。

由于有自首情节和及时救治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本案甲属于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乙杀死。本案中甲明显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放任(不是希望)自己实施了可能导致乙死亡的危险行为(用尖刀刺向乙的腹部)。我估计的法定刑期间是3到10年,而不可能是楼上的无期徒刑。因为从甲救治和自首的情节,还有故意杀人罪的减轻情节,甲应当在3到10年的法定刑区间。我搞不明白楼上适用的是故意伤害罪,居然还能适用无期徒刑。。。。显然楼上对自首和救治情节没有进行适当的估算。。。。。。。呵呵,如果故意杀人比故意伤害判的更轻,我如果是甲,我会选择故意杀人来替自己辩护的,呵呵呵呵。。。。

2,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后面的行为如果丙不是吓唬甲,那么甲后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如果丙只是吓唬甲,那么甲是假象防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由于细节较少,不能确证。。。。。。。

1、故意伤害(致死)罪,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2、前半段,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后半段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所以,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