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社工:对开除公职处分不服,向哪个部门申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7:27:12
我是一名公职教师(男),因超生被区人民政府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我应向哪个部门申诉???
我到市人事局,他们也不受理呀,他们说他们没权去改变区政府的决定。

学校是事业单位,因开除而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不成,你可直接向人事局申请裁决.你的事不直接适用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上面的答复不全面.若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请参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违反计划生育这种"违法"行为,如果简单的以开除处理,过于粗暴.毕竟不是体罚学生和猥亵学生这种令人不齿的行为,我支持你,为你孩子的生存,你应该去争取这份工作.

应当参照公务员的规定,而不是劳动仲裁。所以你可以看看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向决定开除决定的政府提出复合,再向该政府上级复核,或直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一般情况下,是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诉,然后向主管人事单位复核,或者是直接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公职教师是事业单位编制,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2.因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所以,你的人事关系的处理不能依照《劳动法》,这是《劳动意见》明文规定的。自然,你不能去劳动部门寻求说法。
3.区政府开除你公职的处分的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你别去法院打行政诉讼了,我敢担保是不予受理的。
4.对此,法律诉讼的路是没有的。你只有去行使申请权,到信访部门去申诉,如果人家都不管,也确实没什么办法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我没办法帮你了。你还是考虑去私立学校干吧。

提请仲裁还不如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又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