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做网站哪家好:什么是任意性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0:01:51
举例说明

相对于强制性规范,又称补充性规范,是得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规范适用的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依照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对于任意性规范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限制或排斥其效力。

任意性规范的配置

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主要借助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规范。[1](P38)②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其区分依据正如韩忠谟先生所言:"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2](P47)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规范在我国《合同法》中居于主体地位,大量法律规定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③《合同法》就任意性规范的配置,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未能在法条中使用统一的立法技术标示任意性规范。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在法条中明言"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即属于标示该类规范的立法技术。《合同法》中,一部分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采用了这样的立法技术, 但尚有不少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未采用这一立法技术,导致理论和实务上的纷争。如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该款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考虑到要约何时生效,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该款规定的适用。因此,该款规定即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再如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条是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规定,同样仅关涉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予以排除。

第二,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区分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如前所言,尽管同属任意性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却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二者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也分别遵循着不同的规则。就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而言,裁判者并不能直接依职权援引其作为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规范。补充性任意性规范要在纠纷的处理中发挥裁判规范的功能,应经过如下步骤:首先,裁判者需审查纠纷的合同当事人是否就纠纷的事项作出了特别约定。若有,则该特别约定就是裁判者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其次,若经审查,未能发现当事人就纠纷事项作出特别约定的,裁判者应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在纠纷发生后就纠纷的事项达成了补充协议。若有,则该补充协议就是裁判依据。再次,若经审查,未发现当事人间存在补充协议的,裁判者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体系解释,能够得出清晰、确定的解释结论的,该解释结论就是裁判依据。复次,裁判者经由体系解释,未能得出清晰、确定的解释结论的,应审查纠纷的当事人就纠纷事项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若有,则该交易习惯就是裁判依据。最后,经由以上四个步骤,都未能找到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依据的,裁判者方可援引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就不同了,裁判者在合同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约定不完全或不明确时,可以直接依职权援引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作为对纠纷进行处理的裁判规范。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能通过妥当的立法技术体现这两种类型任意性规范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如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从文义上看,这是关于解释性任意性规范法律适用的规定,但依据前面的分析,这应属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