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领科海外教育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没钱,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对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1 18:12:06
2002年我的叔叔被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汔车给撞成了植物人.2004年6月,法院判由变更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上诉的过程中,该有限责任公司却变更为另外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也变了.)但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是一个吸毒贩,根本不可能有钱来接收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他(变更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第三个月,就被当地的公安局给抓了.又被法院判刑3年.这一事实,说明他不可能有钱来成立公司.又知道他的身份证是被人盗用来注册为变更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最后的结果是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此来达到逃避债务.
作为我叔叔能否申请工商局注销变更的公司呢?同时我叔叔能否申请法院变更判决,由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因为变更后的公司,其银行帐户是原来公司的.根本没有变到.只是银行帐户里没有足额的钱.而我看公司法时,理解到公司股东应该以其出资额来承担责任.而现在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本不与银行帐户里的钱相同.那怕是公司变更注册资金也应到工商登记才行.但工商局里也没有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申请书.所以从道义和影响社会来说,就应由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对

当然不对。

公司是法人,法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这个法律上的人来承担,而不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自然人来承担。

如果一个公司资不抵债,可以宣告破产还债来实现债权人债权。起动破产还债程序,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 进行清算,依法核实债权债务,根据法定程序依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