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队个人简历:求教不当得利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0:12:56
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有三个:1 善意获益……,2 恶意获益……,3 获利时不知道无合法根据而以后才知道的,其返还原则是以知道为分界线,此前和此后分别按以上两个原则决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请问第三个是什么意思?
二楼的有点矛盾哎,就算是善意获益到最后还是会知道无合法根据啊。这样岂不是就没有善意获益了?
还有,如果一开始是善意获益,知道无合法根据之前已经用完原物了怎么办?按2,3楼的说法,还是要返还原物?那跟恶意获益有何不同?而且也很没道理吧。

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的,应返还原物,而原物已经灭失的,可以不反还.

恶意的则需要全部返还,即便灭失了,也要相应赔偿.

而如果先善意,后恶意的,那么从变成恶意的那刻起,必须对从那刻起的所有原物,或原物的孳息担负全部返还义务,而对此前的善意阶段只负担返还原物的义务.

也就是时间阶段不同,返还义务也不同.

打个简单的比方吧,1月1日你到市场买了10头牛,结果卖主不小心给了你11头,你也没有数,以为是10头就牵回家了--这个时候你是善意。后来在2月1日你发现多了一头,或者卖主找上门来告诉你多给了你一头--从现在开始你就属于恶意占有了。法律效果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是善意占有,那么在此期间的孳息是不需要返还的,比如挤的牛奶,生的小牛犊等。但从变为恶意的那一刻起,这些孳息则需要全部返还或者相应赔偿。
罗嗦了点,不知道明白没?呵呵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