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手抄报怎么写:公诉案件可以调节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1:47:17

刑事和解制度是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引入的一项司法制度改革。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特别指出: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和轻伤害案件占刑事和解的绝大多数。
  二、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2)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3)被害人自愿和解。需要指出的是,刑事和解必须是有被害人的案件,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对于渎职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对公职人员从严要求和严格处理的现实考量。
  三、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受理:(l)启动。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种启动方式:一是当事双方自行提出达成和解的愿望;二是当事人双方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三是司法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而没有进行和解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2)受理。刑事和解的受理,应由公、检、法机关进行。受理后,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7条、第278条、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72条、 第273条、 第333条、 第496-506条。

西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但中国还没有这种制度。
公诉是由检察院提起的,除非检察院决定不提起诉讼,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否则是不能自行调解的。
只有自诉案件可以自行调解。

公诉案件本身是不能调节的。
但是对不起诉的案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为了化解矛盾对民事部分实行调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你说的应该是调解吧,公诉案件不得实行调解,自诉案件可以实行调解。私下的达成调解的协议,认为赔点钱算了,应该说也是无效的。

不可以调解!
调解只有在民事案件里面的!一般的公诉案件都是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