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视节目表回看:这种情况属于正常么?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1:13:47
我到公司(分公司)半年了,签了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合同,由于公司自身问题,我被调去了总公司,到了总公司,要重新签合同,竟然还需要试用。请问对于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分公司的合同签了之后,并没有去省人才做鉴证,因此也就没有给我办社保。按分公司的说法,我的合同已失效。

首先,如果是同一个岗位,不能同一个人再次适用试用期。其次,劳动合同是否失效,不是由合同一方来决定的。只有根据劳动法的一些法定情形,才能发生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但是,你说的情形根本不适用单方解除权。即使是单方解除权在法理上也不是当然失效,而是一种形成权。

  合同签了之后,并没有去省人才做鉴证,因此也就没有给你办社保。不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事由,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给你办社保,用人单位必须赔偿你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打工者为互相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试用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不惜钻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差距的空子,在签合同时随意延长试用期。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另外还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最好结合当地的劳动合同规定来理解劳动法,因为劳动法只是规定了最低标准,而地方法规则可以在这个最低标准上向有利于劳动者一方偏向性的规定,这时应按照地方规定来适用。

  比如北京的法规和劳动法的结合:

  一、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只要在试用期内,就可以随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什么理由,职工对此往往也表示认可。用人单位忽略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出具招聘职工时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该职工的工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餐馆老板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与刘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试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三、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如果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依据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没做鉴证是他们的事啊,分公司的合同仍然有效啊,除非他们没盖章,或者合同你没拿到(那你就麻烦了)
没办社保是他们违法啊
分公司说失效是胡说
除非他们对原合同有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否则你只能在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要不然的话,分公司到时倒打一耙说你违反原合同(没在分公司上班么),总公司再称试用期不合格一脚蹬开。
或者,分公司调整(委派)你去总公司工作,继续履行原合同
或者,你干脆以“没办社保”为由立刻解除合同,不用交违约金,然后让他们补交社保并支付给你违约金走人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