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尔驱动程序更新:为什么犯人都得剃光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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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5个基本的理由就可以

不要说那么多,我看了半天也没看明白

1.便于鉴别,如果他们越狱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刻抓获.
2.便于医治,如果他们生病就医可以很快的治疗.
3.便于管理,监狱里对他们实行的是军事化管理.
4.净化他们的心灵,尽快完成改造.

1不招虱子
2以免撕扯
3暴头容易
4好剃
5好认

1 标志性建筑
2 防止抓扯
3 好做大扫除
4 形象规范
5 磨平傲气

为什么犯人都要剃光头
2006年01月04日 草原梦网 出处:

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其剃光头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而且似乎还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必须要做的事,所以我从小到大所看到的那么多的男性罪犯,无一例外都被剃了大光头。对此,笔者也是司空见惯了,直到有一天,我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号:监狱有权强行给罪犯剃光头吗?

前几天,我目睹一群被押送转移的男性罪犯,个个都是大光头,和周围人群精心梳理的时髦发型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对比,当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罪犯为啥个个都剃了光头?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迫?自愿恐怕不可能,尽管留光头也是一种另类时尚,但不会人人都喜欢;要是被迫,那么监狱有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利吗?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该法倒是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显然是对罪犯的一种侮辱。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狱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并没有法律依据,往轻里说是不妥,往重里说则是侵犯了罪犯的权利。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发”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发”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罪犯也是人,也有爱美之心。一方面,他们对美的追求,是对心灵的净化;另一方面,美对他们来说,也是促其好好生活、重新做人的一种感召和力量。

罪犯犯罪入狱,当然要失去一部分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此洗刷罪行,警示世人。但罪犯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笔者以为,监狱不应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罪犯完全有留自己喜欢发型的权利(只要这种发型不妨碍他人,不影响服刑,不妨碍监狱的工作)。

司法机关抓罪犯入狱,并不仅仅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罪犯,尽管方法很多,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美缺席,要对罪犯进行美的教育,要时时刻刻让罪犯感受到美,让美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熏陶,不仅要让罪犯看到周围环境的美、先进人物心灵的美,也要尽量使其自己在不被限定的范围内美起来,对美有所追求,比如留个自己喜欢的发型。而这,在罪犯向守法公民的改造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假如监狱弄得罪犯连爱美之心都没有了,监狱的工作便是失败的,而罪犯也是断然不会改造好的。

罪犯关于自己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并不尽然。假如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合理运用公权,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我们欣慰地看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应有权利越来越尊重了,对罪犯的管理越来越依法办事了,越来越人性化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尽量满足罪犯的要求。如重庆市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被枪决前要求与家人合影被允许,成为我国第一个刑前能与家人合影的死刑犯(2003年4月12日东方网)。再比如,2003年1月8日,服刑期间的张要辉向永州市看守所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最后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张要辉由此成为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2003年5月16日新华网)。

笔者觉得,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笔者之所以追问罪犯关于头发的权利,用意也正在于此。来源:人民网

其实囚犯剃光头是国内监狱长期以来一种不成文的管理规定。因为这不仅便于监狱管理(如卫生、防止头发里藏物品),而且很容易区分。一旦有囚犯逃跑,抓捕时很容易识别和发现目标,即便罪犯戴上假发伪装也很容易被识破。我想当初恐怕就是基于这种想法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留光头和服刑一样,体现了囚犯的一种惩罚,警戒他们以后不得再从事犯罪活动。对囚犯的“人文关怀”并不体现在留不留光头上,而应该切实关心他们的改造活动,净化其心灵,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目前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这一传统做法正逐渐改变。海口、上海等地已取消了这一强制规定,犯人可以留板寸头,这也体现了监狱管理的人性化走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0:58 人民网

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其剃光头发――这不仅是一种惯例,而且似乎还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必须要做的事,所以我从小到大所看到的那么多的男性罪犯,无一例外都被剃了大光头。对此,笔者也是司空见惯了,直到有一天,我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号:监狱有权强行给罪犯剃光头吗?

前几天,我目睹一群被押送转移的男性罪犯,个个都是大光头,和周围人群精心梳理的时髦发型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对比,当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罪犯为啥个个都剃了光头?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迫?自愿恐怕不可能,尽管留光头也是一种另类时尚,但不会人人都喜欢;要是被迫,那么监狱有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利吗?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该法倒是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显然是对罪犯的一种侮辱。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狱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并没有法律依据,往轻里说是不妥,往重里说则是侵犯了罪犯的权利。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发”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发”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罪犯也是人,也有爱美之心。一方面,他们对美的追求,是对心灵的净化;另一方面,美对他们来说,也是促其好好生活、重新做人的一种感召和力量。

罪犯犯罪入狱,当然要失去一部分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此洗刷罪行,警示世人。但罪犯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笔者以为,监狱不应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罪犯完全有留自己喜欢发型的权利(只要这种发型不妨碍他人,不影响服刑,不妨碍监狱的工作)。

司法机关抓罪犯入狱,并不仅仅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罪犯,尽管方法很多,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美缺席,要对罪犯进行美的教育,要时时刻刻让罪犯感受到美,让美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熏陶,不仅要让罪犯看到周围环境的美、先进人物心灵的美,也要尽量使其自己在不被限定的范围内美起来,对美有所追求,比如留个自己喜欢的发型。而这,在罪犯向守法公民的改造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假如监狱弄得罪犯连爱美之心都没有了,监狱的工作便是失败的,而罪犯也是断然不会改造好的。

罪犯关于自己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并不尽然。假如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合理运用公权,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我们欣慰地看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应有权利越来越尊重了,对罪犯的管理越来越依法办事了,越来越人性化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尽量满足罪犯的要求。如重庆市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被枪决前要求与家人合影被允许,成为我国第一个刑前能与家人合影的死刑犯(2003年4月12日东方网)。再比如,2003年1月8日,服刑期间的张要辉向永州市看守所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最后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张要辉由此成为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2003年5月16日新华网)。

笔者觉得,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笔者之所以追问罪犯关于头发的权利,用意也正在于此。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