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机票退税:一个致人受伤或死亡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20:44:04
假设一家人做日子非常小心,晚上睡觉时习惯做一些类似于“机关”的东西。

小偷非法进入后触动某些“机关”导致受伤或死亡。比如在院墙上粘很多玻璃碴,或是某些重要的地方通上电之类。

这些“机关”可能不是刀 棍等危险物,只是利用日常生活中的东西做的。

如何来定性。
我不这么想。过失杀人 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的。 而这里没有这两种情况。 我到是更偏向于 防卫过当。

危害公共安全罪
任何人都没有资格私拉电网或者是相关危害性比较严重的防护措施来保护自己
昨天的今日说法就有个相关案例
被告人因在自家的果园拉上电网 为了防止小偷偷果子
结果两个放牛的小孩经过果园的时候被电网电死了
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你说的情况一般成为“防卫装置”问题,要分开情况讨论。
1.先要看其装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个主要是看防卫装置安装的场所,比如说是在家属院扯上电网,就是危害公共安全了,因为家属院是公共场所,大家都可去的地方,防卫装置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侵害人嘛。
如果此时,电死人了,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果是在自己家里的装置,要看其是否超过防卫限度。毕竟,私人住宅是禁止他人非法侵入的,设置适当防盗措施并无不妥。但是还是要有个限度,装置只要能起到防卫作用就可以,不能搞成“一击必杀”的,否则视伤害结果定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通电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是高压电或者一旦触到喷射硫酸的杀人装置。对于防盗,一般要限制在轻伤内,目的是制止,不是杀伤,超过了这个限度,可能视结果定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

应该为故意伤害、或过失杀人罪
因为你的行为方式以伤害他人为目的,并且可以预见到这种行为的后果,如果你的这种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伤害,就构成了因果关系,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他人死亡的就构成了过失杀人罪,毕竟,你不具有司法裁决权,不能剥夺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小偷也有权力。不过因为对方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相对减轻你的处罚。
因为,住宅不同与上述的果园,是不准他人侵入的私人空间,具有排斥权的财产权,所以在市内的构筑机关的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条件,说一不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别是拉电网之类的
因为你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知道这样做是会造成他人伤害的.有犯罪的故意

我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考虑防卫过当这一情节

过失杀人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