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科云城: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1:13:47
如果作为考试题目论述,应该怎么回答呢?

理论上,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不是判例法国家。大陆实行的不是判例法制度,而是依照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审判,司法判例顶多对实际案子有个参考意义。
我国的香港、澳门不同,司法判例作用大。台湾基本上和大陆是一致的。
我国对司法判例向来是说有参考意义,但是实际中基本没有参考的。因为审判的卷宗在法院,法律在变化,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差别较多,所以不适宜用判例。

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只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事项才是有效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判例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而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附:
大陆法系的特点包括:①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②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③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④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楼上是说的理论上的,我说说实践中的做法。
1.司法判例一般是要参考的,特别是对本院和上级院的做法,没有特殊情况是要参照的。
2.对没有先例的案子,逐级上报到最高院,最高院会给个批复(司法解释一般是对一类问题的解释,对个案就是个批复,但是也有普遍执行的效力)
3.最高院每年都会出台个指导案例,实际是起到了判例法的作用(当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遵照的)
4.2005年司法考试第四卷的小论文就是探讨中国实行判例法的可行性的。你可以去看看一些参考答案。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司法判例一说。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判案件可以直接依据成文法,并无造法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成文法对此问题并无规定,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它法院都是采取,逐级上报请示的方法,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来解决。
司法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中,大法官针对一个前所未遇的法律问题可以依据自己对法所应有的公平、正义的理解来对此问题作出判决,他的判决可以成为先例,以后的法官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就可以直接引用。
本人的肤浅理解,不对之处还望广大网友,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