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红吊兰掉叶子怎么办:一个糊涂问题,请教各位高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7:03:55
甲与乙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物业服务,乙缴纳管理费。
乙缴纳了管理费3个月后,发现甲实际没有提供任何物业服务,于是停止缴纳管理费。
甲在乙停止缴纳管理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管理费。
乙以甲没有提供服务作为抗辩。

那么,甲是否有提供服务是由甲还是乙来举证呢?
晕。写出来后自己就想明白了。。。。。。
当然是必须乙举出甲没有提供服务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指的是主张确定事实一方举证,而不是主张没有确定事实一方举证,所以,你所说的案例,应当由主张有物业服务一方举证,也就是物业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经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颁布日期:20011221 实施日期:200204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我觉得也该是物业举证
有点类似消费者保护
毕竟业主是弱势群体
再说,是物业违约在先的
典型的恶人先告状……

停止交物业费是错误的,物业管理项目有15项左右,除了没有接受的服务项目外的不交,其余费用必须得交,否则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