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树燕子儿童画:已注册过的移动手机号码,因丢失未注销而欠费,三年后收到通知偿付累计金额,法律上是否有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3:15:21
三年前用外地身份证在兰州注册一全球通手机号,因丢失未销号,欠三个月的月租费90,本人因过失并不知晓此事,三年后受到通知,欠费数千元,金额为月租费加滞纳金累计而来,此前并未受到任何催缴话费的通知,且该手机号码在欠费停机后即被移动公司二次售出,本人觉得此事很不合理,本应早通知缴清欠费,却迟延了三年之久,且此号码已被二次售出,移动公司实际上没有多大损失,请问我如何处理?移动公司如此收费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次出售的时间 我不是很清楚,但是电话问过服务热线,停机最多一年后就会二次出手。
我的号码用过一段时间之后丢的,是有月租的。

你没有使用该号怎麽还会有月租呢

就是有也就是一个月的

要是只是月租你可以不去理它

再说这已是三年前的事

你怎麽知道所产生的费用是不是你的呢

1、那要看你的手机号是可不可以欠费的了,如果可以欠费的话,那么月租费应该有你拿,相反则不用。
2、移动公司不可能在你丢失以后立即办理该号码的二次销售,因为有规定要停机半年。所以,你所说有不实之处。
3、三年以后的崔要你可以给但也可以不给,因为在法律上他以超过了诉讼时效,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权力。

现在好象没有被告的事清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