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的笑脸表情符号:总部经济基地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1:33:18
所谓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

一、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实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支持,用于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人才培训、销售网络建设等。
1.不存在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
(1)年纳税额全口径在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
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为额度,前二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先兑现60%,每年余下的40%分别在第六年、第七年兑现),后三年减半享受;或采取比原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比例更优惠的政策,在原缴纳的实际税负基础上,前五年每年按降低2—4个百分点的比例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年纳税额全口径在5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
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为额度,前一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先兑现50%,余下的50%分别在第五年、第六年各兑现25%),后三年减半享受;或采取比原来企业实际缴纳的税负比例更优惠的政策,在原缴纳的实际税负基础上,前五年每年按降低1—3个百分点的比例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2.需要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8〕329号)精神,对企业非正常搬迁前12个月缴纳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进行税收基数划转,基数额度为区县级税收收入。对引进的需要税收基数划转的总部企业,经营年限十年以上,自开业年度起,以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增量部分(扣除划转基数)为额度,前二年全额享受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每年先兑现60%,每年余下的40%分别在第六年、第七年兑现),后三年减半享受。
二、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方面为其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无偿提供适当面积的办公用房,或给予适当的购租办公用房补贴;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的子女入园、入学享受相应待遇,就读辖区内学校可免交择校费。

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与总部经济基地挂钩。总部经济基地并不是一个税法概念。
如果总部设在特区或者开发区,当然可以享受特区、开发区优惠。但这与总部经济基地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