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话题材网游:恳请各位解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4:25:01
我心里有一件很不愉快的事请教诸位:
A,父母双逝,妹妹40岁了,没有结婚,法律规定姐姐有继承妹妹遗产的法定权利;
B,妹妹生活困难,姐姐生活富裕,因为姐姐很吝啬,却不愿帮困,妹妹也没有办法;
权利与义务是相连的,这我就有一点不明白了,妹妹的遗产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姐姐继承,妹妹的困难却没有法律规定由姐姐帮助。
诚请各位解惑,多谢!
贫穷的却是我的姐姐,我是一定会帮助她的,因为我希望我身边的人更何况是我的亲姐姐,他们能像我一样过上快乐的日子,只是因为我现在失业了,年龄又大了,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我还在心里想,如果国家能真正不忘记我们下岗工人,能督促我们单位在明年就将我们的工龄买断,或者发给一小笔生活费,比如一万元,给我做个起动资金,我就可以将生活搞的好一点,也不用再向姐姐借钱了。
姐姐的富裕,是因为她是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工;
我的贫穷,是因为我是国营下岗职工;
在岗的时候我是一个优秀的班长,我吃苦耐劳,讲信用,为人善良、本份,我有足够的能力当好一个超市的营业员,我懂电脑,但超市只招收18至25周岁的我今年四十二岁已远远的超龄了,很无奈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呀。

1,妹妹的困难也有法律规定由姐姐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妹妹的遗产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姐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在抚养问题上,lawyerxuchf说得对。除非妹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否则姐姐无扶养义务。
至于妹妹不想让姐姐继承遗产的,尽管去写个遗嘱,让别人继承吧 。这样因为遗嘱继承的存在,姐姐作为法定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了。
也可以找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就是别人给她养老送终,她的遗产归这个遗赠抚养人继承。

妹妹的遗产可以捐给其他人(帮助过她的人),只要当事人在遗嘱里写清就可以了!

财产继承:
1、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是死者的遗产?这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一楼的说法易给人误解,不是把遗产的一般先分给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时,应该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财产才属于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2、其次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参考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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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问题1是属于法律范畴,姐姐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问题2是属于道德范畴,只能受到舆论的谴责,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您的意思实际是不是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之间也应当有扶养的义务。
这是不对的。
比如成年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和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之间,相互有第一顺序的继承关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扶养的义务。
实际上:继承关系和扶养(抚养)关系是不同的,范围和方式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好了的。
就本案来说,如果妹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姐姐的确应当扶养;否则,姐姐就没有法定的义务,当然道义上是可以的。

中国人,
自古讲亲情,
认为血浓于水,
亲人见应该互相帮助,
路见不平还拔刀相助呢,
何况亲人!!

我不是律师,
对于法律无法解释
也不是人大代表,
我对法律的确立帮不上什么忙,
但我是一个中国人,
我不愿见到我们中国人为了金钱而舍弃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