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流第二天出血有血块:什么是五权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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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 国民党盘踞台湾后, 蒋氏父子执行“反共复国”的方针,其政治体制基本上沿用孙中山的“五权体制” 以及1946年12月 “国民大会” 通过的 “中华民国宪法”有关的内容。“中华民国宪法”的前身是《五五宪草》。根据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一个国家由乱到治,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北伐战争的结束是军政时期的结束,训政时期的开始。但何时结束“训政”,开始“宪政”, 国民党一拖再拖。 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孙科等提议依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规定,应从速起草宪法,召开国民大会,要“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1933年1月,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对中央全体会议通过的25条原则经过研究,反复修改7次, 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这份宪草,所以又称《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分为 “总纲”、 “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 “中央政府”、 “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这实施和修改”共8章。 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实施“权能分治”原则,即“政府有能、人民有权”的原则。第二,实行“五院制”,以国民大会执掌中央政权,以“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及监察五际执掌政权。行政院对“总统”负责,“总统”对“国民大会”负责。

《五五宪草》本应交 “国民大会”决议, 但抗战爆发后,“国民大会”一直延期到抗战胜利才召开,这也就是开始了所谓的“宪政时期”。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此次大会又称“制宪国大”。12月15日,经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 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现行台湾当局所谓的“宪法”,主要指这部宪法。这部“宪法”共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基本国策”、“宪法之实行与修改”等14章,175条。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而制定出来的。 如“总纲”关于 “国体”中提到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国”的所谓“民治”、“民享”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而“五权”之分工,实际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科举考试制,把监察和考试权独立出来,以收制衡之效,并防止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