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步歌曲:请问改五六十年代的评剧声音声音用来的只是形式改成动画的,属于侵劝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0:19:12

1,这是法定许可的一种形式,使用五六十年代的评剧声音(如果已经出版播放)制作动画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如果著作权人已经死亡,他或她的继受人(财产继承人)可以在著作权人死亡50年的12月31日前要求使用该著作的主体支付报酬.....

  3,如果该动画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目的(法定12种情形),可以适用合理使用,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果声源是音像制品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音像制品的版权;如果是戏剧节目,那么就侵犯了戏剧节目所有人,可能是某个公司,或某个剧团的著作权。